《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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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全文

10月18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06年中央頒佈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在推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培養造就高素質幹部隊伍,推動學習型政黨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形勢任務和幹部隊伍狀況的變化,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通知強調,《條例》體現了中央關於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幹部教育培訓實踐中創造的新經驗新成果,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對幹部教育培訓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做好乾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頒佈實施,對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培養造就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推動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建設和學習型社會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嚴格執行《條例》,進一步加強理想信念和黨性教育,完善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培訓隊伍,全面提高質量和效益,切實推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真正把培養造就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的任務落到實處,爲不斷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推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培養造就高素質幹部隊伍,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幹部教育培訓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佈局,以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執政意識、提高執政能力爲重點,把“三嚴三實”要求貫穿幹部教育培訓全過程,培養造就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推動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建設和學習型社會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爲不斷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服務大局,按需施教。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結合幹部崗位職責和健康成長需求,開展教育培訓,全面提高質量和效益。

(二)以德爲先,注重能力。貫徹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爲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黨性黨規黨紀教育,將能力培養貫穿始終,全面提高幹部德才素質和履職能力。

(三)分類分級,全員培訓。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教育培訓,把教育培訓的普遍性要求與不同類別、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幹部的特殊需要結合起來,增強針對性,確保全覆蓋。

(四)聯繫實際,學以致用。大力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圍繞中心工作,以問題爲導向開展教育培訓,引導幹部在改造主觀世界的同時,運用所學理論和知識指導實踐、推動工作。

(五)與時俱進,改革創新。適應形勢任務發展變化,遵循幹部成長規律和幹部教育培訓規律,堅持開放辦學,完善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培訓隊伍,不斷推進幹部教育培訓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

(六)依法治教,從嚴管理。建立健全乾部教育培訓法規制度,依法依規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從嚴治校、從嚴治教、從嚴治學,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風氣。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分工負責,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六條 中央組織部履行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制度建設、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等職能。

全國幹部教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的業務培訓。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研究部署。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主管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地方各級幹部教育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 幹部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應當作爲領導班子考覈的重要內容。幹部所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幹部教育培訓職責的,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條 垂直管理部門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部門負責。

雙重管理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經協商,也可以由協管方負責。

第十條 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抽調下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培訓,必須報同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避免多頭調訓和重複培訓。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羣衆監督、社會監督。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爲,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十二條 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和優秀中青年幹部。

第十四條 幹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

(二)黨的基本理論和黨性教育的專題培訓;

(三)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

(四)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五)在職期間的崗位培訓;

(六)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

(七)其他培訓。

第十五條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每5年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以及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作出規劃,統籌安排。

其他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或者90學時。

第十六條 幹部必須嚴格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幹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幹部教育培訓考覈不合格的,年度考覈不得確定爲優秀等次。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幹部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歷、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當享受在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

第十八條 幹部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

第十九條 幹部教育培訓堅持以理想信念、黨性修養、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道德品行教育培訓爲重點,並注重業務知識、科學人文素養等方面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幹部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條 政治理論教育重點開展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教育培訓,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史國史、國情形勢等教育培訓,引導幹部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提高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領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本領。

對黨員幹部,必須加強黨性教育,重點開展黨章、黨的宗旨、黨規黨紀、黨的優良傳統、黨風廉政建設等教育培訓,引導黨員幹部增強黨的意識、宗旨意識、執政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規矩意識,做到對黨忠誠、個人乾淨、敢於擔當。

對黨外幹部,也應當根據其特點,開展相應的政治理論教育。

第二十一條 政策法規教育重點加強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教育,開展黨中央關於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重大決策部署的培訓,提高幹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

開展總體國家安全觀教育,增強幹部國家安全意識和推進國家安全建設的本領。

第二十二條 業務知識培訓應當根據幹部崗位特點和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知識的培訓,加強各種新知識新技能的教育培訓,幫助幹部提高專業素養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科學人文素養教育應當按照提高幹部綜合素質的要求,開展哲學、歷史、科技、文學、藝術和軍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訓,幫助幹部加快知識更新、優化知識結構、拓寬眼界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