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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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都爲一方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去年頒佈的《婚姻法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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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張先生和李女士原本是一對恩愛的夫妻,但因爲雙方性格生活背景差異過大,張先生和李女士在結婚十年後,準備協商離婚,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張先生提出,李女士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應進行分割,而李女士不同意對她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認爲這是她的個人財產,因爲住房公積金在退休前不能提取,養老金李女士要在20年後才取得,現在養老金是多少都不請楚,怎麼能進行分割呢?

那麼,李女士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目婚姻法>若干的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劃定,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目財產,應予以分割。

所以,李女士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養李女士生在退休時才能確定具體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現在是不確定的。所以只有在李女士真正領取養老保險金時,張先生起訴要求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養老金和住房公積金。

一方出軌,離婚財產的分割應遵循哪些規定?

1、雙方協商決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爲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爲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人壽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可否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時候分割保單,其實是主要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人壽保險不僅僅有保險的作用,還兼有儲蓄的功能,在繳納多年的保險金後,保單的價值=保險金+保險公司返還的投資收益,所以分割保單不是分割繳納的保險金,而是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

1、如果保險費是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人壽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保險費是用夫妻個人財產繳納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候不作爲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