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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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1.1目的

爲實現公司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運營,建立規範有序的人員管理機制,本着對員工負責任的原則,對於員工工傷採取積極處理的態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適用範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處理員工工傷(含未參保的員工)所有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併爲相關處理人員提供管理依據。

1.3權責屬性

本制度規定員工工傷實際處理的權責單位爲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並有權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及監督執行,在執行本制度時各中心部門、廠區應予以積極配合執行。

2 工傷認定原則

1.工傷認定的對象必須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被錄用的員工,聘用期間使用假身份證受傷和不在合同期內的員工,不在認定範圍內;員工須知中應予以明確;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工作場所內,第一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員工受上級領導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公司安保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個人原因及非工作職責打架、鬥毆等違反治安法規的情形所受到的傷害,不在處理範圍內,但維護公司利益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除外;

5.職業病目錄條款中涵蓋公司經營活動的職業病;

6.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等交通事故傷害的,員工須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鑑定書;

7.其他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場所內受傷情形,公司本着對員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先行處理,如:車輛送至治療、墊付醫藥費等,但是否按工傷情況處理,也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上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審批。

8.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飲酒、吸毒、自殺或自殘的情況不在工傷處理範圍內。

3 工傷處理原則

1.公司不對員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處理;

2.在處理員工工傷的過程起始至結案,相關的所有醫學治療記錄、資料、照片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且不得複印;

3.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鑑定書原件,應在第一時間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

4.處理員工工傷原則上應遵循“專人始接受,處理至結案”的原則,相關政策、信息等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一人傳遞給受傷員工,相關費用的申請、報銷、結案亦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專人完成;

5.在處理員工受傷的第一現場時,如發現員工有喝過酒的情況,本着積極

處理、負責任的原則,可先行送醫院治療,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在治療過程中可與醫院協商給員工做酒精測試,留下相關測試結果;

6.員工本人提出需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的,應符合在受傷痊癒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難的情況,必須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同意,方可執行,原則上公司不主動申請;

7.關於申請殘疾(如:辦理殘疾證)等事宜屬於政府社會管理的範圍,不屬於公司處理的範圍;

8.經審批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的員工,必須經治療其病情穩定後,方可進行,原則上以主治醫生的病歷填寫情況爲準,不得提前申請鑑定;

9.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必須選擇社保中心定點醫院送至受傷員工治療;

10.員工工傷原則上使用公司車輛,必要時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情況緊急應由醫院提出(最好有書面證明);

12.陪護人員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協調指派,直到醫療期或直至恢復期完畢,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應當及時瞭解相關情況,如當事人傷勢嚴重,應及時向上級彙報。

13.在治療過程中,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如受傷員工提出,需有其簽字確認的書面情況說明,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同意後,方可執行,否則所帶來的醫療風險由責任人承擔;

14.任何人員不得在未申請和受傷員工病情不穩定的條件申請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否則所有後果由申請人承擔,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

4 員工工傷調查與申報

4.1 員工工傷調查

1.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當事人應立即向其上級主管報告,當事人不能報

告的,由知情人向當事人上級報告;

2.當事人上級接報告後立即向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報告,情況緊急時可指派

他人及時代爲報告,請求支援並同時報告其傷情。

3.當事人傷勢較輕﹙無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嚴重傷害;無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暫不報總經理,確認比較嚴重或無法確認是否嚴重的辦公室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並按總經理指示執行。

4. 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有責任在事故發生起12小時內,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寫明受傷的大致情況,並按相關流程審批,上報至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

5.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再上報《員工工傷報告表》的同時,應上報具體的工傷事故報告及整改措施(a4紙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闡述;

4.2 員工工傷申報

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或運營中心指定的經辦人,應在上報得到審批

後,方可申報工傷;

2.受傷員工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待治療結束之後處理;

3.已辦理工傷保險的員工,無論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發30天內

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不得超期;

5 費用申請與報銷

5.1 費用申請

1.員工工傷費用的申請,應由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員工工傷費用申請表》,因緊急情況無法填寫申請表的情況,可以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代爲填單申請,申請金額依照表單規定項填寫預估費用,不得只填寫一個預估總額;

2.員工工傷費用申請應遵循“一人負責”的原則,即:費用的申請人統一爲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不得出現費用的申請人爲兩人以上的情況,其他人幫

助申請費用事應填寫“代理人”;

3.員工工傷費用可以多次申請;

4.受傷員工認定爲工傷,但未辦理保險的情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5.2 費用報銷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交通費、餐費等雜費,必須每月依照流程報銷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覈准的治療費用單據(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可在結案時一併報銷;

2.費用報銷時,因已填寫工傷費用專用申請表,所以只填寫通用型費用報銷單的報銷部分,不必填寫申請部分;

3.認定工傷員工未辦理保險的情況,在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餐費、交通費等雜費,依照參保員工的工傷規定處理(每月報銷),治療費用(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與其他費用一樣也每月報銷一次;

4.員工工傷費用的報銷原則上不得使用“白條”、“無效收據/發票”的情況;

5.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必要時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 員工工傷期間考勤與工資處理

6.1 考勤處理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應按照公司相關請假制度執行,依照相關流程審批;

2.員工工傷治療期間,由員工本人或代理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後簽字確認;

3.員工工傷恢復期間,由其治療的主治醫師出具的休假證明單(病假單)或者與主治醫師協商在其病例中予以書面明確,根據上述時間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後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