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青海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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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以下是“青海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希望給大家帶來幫助!

關於青海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1.什麼是工傷和工傷保險?

工傷又稱“工作傷害”“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認定。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是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爲什麼要制定《工傷保險條例》?

制定《工傷保險條例》,是用立法的形式確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3.參加工傷保險有什麼好處?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不僅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髮放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而且在相關部門的監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傷職工及時、足額獲得條例規定的各項待遇,包括獲得從工傷保險基金長期領取的待遇,從而解決職工工傷後維權困難、待遇落實難、長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問題。

4.哪些單位必須爲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都要依照法律的規定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卻沒有參加,政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責令其限期參加,補繳工傷保險費,並且追加保險費的滯納金;對逾期仍然不參保繳納的,並處罰款。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工傷職工的醫療、待遇等費用都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5.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個人需要繳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如果有的職工不是全日制從業人員,他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那麼他就業的各個單位都要分別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這樣的職工發生了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他正在工作時受到傷害的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