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2017產假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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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將從7月1日起施行,我省在女職工健康,尤其是經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五期”方面的勞動保護將更細化、更周到。

貴州省2017產假延長

  2017江西產假延長

合同中不能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但是女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不能因爲懷孕生育減低工資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對其實施下列行爲:1、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2、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3、予以辭退;4、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每月至少30元經期護理費

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築作業和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其月經期間應當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經期休息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應當對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30元的標準發放經期護理費或者護理用品,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現行負擔政策列支,企業可以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經期護理費的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生活水平適時作出調整。

懷孕7個月以上不安排夜班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多方面的勞動保護,包括:1、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2、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爲其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崗位;3、對懷孕不滿三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夜班勞動,並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安排每天不少於半個小時的工間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哺乳期更有保障

《特別規定》爲“背奶一族”提供了諸多便利。對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1、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夜班勞動;2、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3、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其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4、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嬰兒滿一週歲,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爲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關於產假的規定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終止,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項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天;

(三)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五)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休產假二十五天;

(六)懷孕滿三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休產假四十二天;

(七)懷孕滿七個月以上妊娠終止的.,休產假九十八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和標準支付。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假至嬰兒滿一週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二週的適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