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廈門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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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2015廈門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解讀

  第158號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已經201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劉可清

  2014年12月23日

律師提示關注新規以下幾點:

1、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係,個體工商戶須依法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工傷參保登記手續,工傷保險關係自申報次日生效。

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導致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將由用人單位補足。

4、職工發生工傷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享受新發生的費用和部分工傷待遇。

5、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按參加工作的實際月數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工作未滿1個月,按其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或者無法確定工資額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爲標準計算。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貫徹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應當爲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央、省屬駐廈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規定爲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下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工傷保險的申報、登記和工傷保險費的徵繳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建設、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用人單位因其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依法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用人單位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應當如實報送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及職工花名冊,並及時報送增減職工個人工資額、增減職工花名冊。用人單位所報送的職工花名冊上載明的職工工傷保險關係自申報次日起生效。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申報情況。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工資額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確定並記載職工本人工資。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築、交通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爲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程度不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兩個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實行浮動費率。行業差別費率的具體標準及浮動費率的具體方案,分別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全市統籌。

第九條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編制勞動能力鑑定經費年度支出計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批准後執行。

勞動能力鑑定經費用於以下支出:

㈠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臨牀特殊檢查費用的補助;

㈡聘用鑑定專家的專項津貼費;

㈢鑑定標準的專家論證及其他技術諮詢費;

㈣鑑定專家的政策培訓費用;

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工傷事故預防費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編制工傷事故預防年度預算計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批准後執行。

工傷事故預防費包括:

㈠對職工進行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教育費用;

㈡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事故預防和培訓費用;

㈢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材料圖冊彙編費用;

㈣開展工傷事故預防政策研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