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休返聘工傷待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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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那麼退休返聘能否獲得工傷待遇?下面跟本站小編來了解一下!

關於退休返聘工傷待遇的規定

現在社會上退休人員返聘繼續從事工作的情況並不少見,由此引發的勞資糾紛卻往往比普通勞動糾紛更加複雜,因爲退休返聘人員的身份,決定了其權利義務和普通勞動者有所不同。

比如退休返聘人員一旦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能否認定並獲得工傷待遇就成了常常引起糾紛的問題。

那麼,相關法律對此是否有所規定呢?

多地明確不屬工傷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所謂“工傷”,首先其受傷的情形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和第15條規定,此時纔會產生是否可認定工傷、用人單位要承擔什麼責任的問題。

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於這些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造成了司法實踐中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出現傷害時,容易引發爭議。

一種觀點是持否定態度,其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也明確要求工傷認定必須提供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而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存在的是勞務關係,因此是不能做工傷認定的。

較多地區傾向於這一觀點,例如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21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19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三)屬於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的……”;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解決意見》第14條規定:“退休人員返聘後,在工作中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政策。”

《太原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第14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

可以參照工傷待遇

但是,也有另一種觀點認爲,退休返聘人員是一種特殊勞動關係,對他們在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最低工資等方面應參照正式合同制員工待遇執行,最典型的就是上海市,其規定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着特殊勞動關係,因工作發生傷害時,可以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如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實施辦法》 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 《實施辦法》 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

實踐中,對於退休返聘者來說,因工作發生傷害時,如果不能認定工傷,是否就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呢?

筆者認爲,即使不能做工傷認定,也應該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覆函》 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關於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後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的問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爲,應當參照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 的通知》 的規定辦理。

而該通知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

由此可見,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受到傷害時,雖然雙方是勞務關係,也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來處理是有依據的。

隨着我國逐漸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由於用工雙方存在的是勞務關係,這就直接影響了退休返聘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尤其是對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時如何處理存在着極大的爭議。

因此,應該借鑑“視爲特殊勞動關係”的觀點,一旦發生工傷直接依照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標準支付,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退休返聘人員的合法權益。

我國 《憲法》 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員也享有勞動的權利,並因此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