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之失業保險知識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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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知識問答-失業保險

社會保險之失業保險知識問答

1、什麼是失業保險制度

答:失業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爲因失業而暫時失去工資收入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爲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者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履行法定義務並符合法定條件。

2、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是什麼?

答:《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二條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3、失業保險費徵繳比例是多少?基數是怎麼確定的?

答: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爲繳費單位工資總額。

4、失業保險基金可以用於那些支出?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可以用於下列支出:(1)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向其遺屬發放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此外,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失業保險基金還可以用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以及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5、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1)被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按照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按照原勞動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非因本人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是終止勞動合同的;二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是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是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這三個方面的條件是並列的,不可或缺。

6、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在最低工資標準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據此,我省在起草《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時將失業保險金標準定爲最低工資的60%(後調整爲65%),不得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7、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答: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計算:1、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2、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併期限最長爲18個月;3、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併期限最長爲24個月。4、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覈定其本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合併計算。合併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這一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也就是說,不管依據之前累計繳費年限確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否已經全部使用,之前的繳費時間均不再累計計算,而是根據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二是對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所對應的`權益予以保留,可以與根據再次失業是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出來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

8、失業保險金申領有哪些程序?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2)用人單位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3)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明、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及時到當地人社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4)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9、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能從失業保險金中獲得哪些補償?

答:《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十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係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併領取。” 目前我市的標準分別爲2000元和8個月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10、失業人員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能同時領取嗎?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失業人員“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領取其中的一項。”實踐中,有可能出現同時符合以上三種條件的情形。而這三項喪葬補助金的功能是一樣的,都是爲了減輕職工家屬因辦喪事而增加的經濟負擔,只是資金的支出渠道不同,三項喪葬補助金的標準也可能不同,其遺屬可以選擇領取其中待遇較高的一項,這樣更有利於保障其權益。

1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根據這項規定,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就可以同時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屆滿後,不管其是否重新就業,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2、在什麼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徵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13、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需要交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嗎?

答:《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4、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就業,失業保險關係如何接續?

答:《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根據這一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後,原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失業保險關係轉遷至遷入地,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受,並辦理接續手續。由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其繳費年限緊密相關,失業保險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權益累積的性質。所以,當職工流動就業時,其之前的繳費年限對其今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