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分析 保險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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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理論中的重要原則之一,或者說是第一重要的原則。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險利益原則分析,歡迎大家參考借鑑!

保險利益原則分析 保險知識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它體現了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金錢上的利益關係。這一定義說明了保險利益的主體是投保人,對此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爲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爲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爲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確立條件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條件。確認某一項利益是否構成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一)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它產生於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合同。具體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維護標的安全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爲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能夠確定的利益,即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必須能夠以貨幣來計算、衡量和估價。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人的賠付責任就無法兌現。某些古董、名人字畫雖爲無價之寶,但可以通過約定的貨幣數額來確定其經濟價值。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可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負擔保險費的能力約定一個金額來確定其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貨幣來計算,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生命的保險利益。

(三)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係爲現有利益,如投保人對已經擁有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即爲現有利益。尚未確定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係爲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等屬於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爲保險利益。

 三、什麼是保險利益原則及其意義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並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失去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隨之失效(人身保險合同除外);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只有對該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索賠資格,但是所得到的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不得超過其保險利益額度,不得因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保險利益原則對保險經營的意義在於:

(一)從根本上劃清保險與賭博的界限。保險與賭博均是基於偶然事件的發生而獲益或受損。但是,賭博是完全基於偶然因素,通過投機取巧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爲,有人爲了僥倖圖謀暴利,會不惜一切代價去冒險,甚至以他人的損失爲代價。因爲賭博將確定的賭注變成了不確定的輸贏,增加了甚至創造了風險,導致了社會的不安定,因而爲各國法律所禁止。如果保險關係不是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而是投保人可以就任何標的投保,那麼必將助長人們爲追求獲得遠遠高於其保險費支出的賠付數額而利用保險進行投機的行爲。這類行爲無異於賭博,是不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利益的確立,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且只有在經濟利益受損的條件下才能得到保險金賠付,從根本上劃清了保險與賭博的界限,對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證保險經營的科學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這裏所謂的道德風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爲獲取保險金賠付而違反道德規範,甚至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放任損失擴大。由於保險費與保險賠償或給付金額的懸殊,如果不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爲保險合同有效條件,將誘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爲牟取保險賠款而故意破壞保險標的的道德風險,引發犯罪動機與犯罪行爲。保險利益原則的限定,杜絕了無保險利益保單的出現,從而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風險,保護了被保險人生命與被保險財產的安全。

(三)界定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補償的是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損失。保險保障就是要保證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經濟損失時得到及時的賠付,但不允許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利益。即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利益,否則被保險人將因保險而獲得超過其損失的經濟利益,這既有悖於保險經濟活動的宗旨,也易於誘發道德風險,助長賭博、犯罪等行爲。以保險利益作爲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既能保證被保險人能夠獲得足夠的、充分的補償,又不會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得超過損失的額外利益。因此,保險利益原則可以爲保險賠償數額的界定提供合理的科學依據。

四、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中的應用

(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確立

財產保險合同保障的並非財產本身,而是財產中所包含的經濟利益。該保險利益是由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利害關係而產生的,這種利害關係一般指的是因法律上或契約上的權利或責任而產生的利害關係。凡因財產發生風險事故而蒙受經濟損失或因財產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預期利益者,均具有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包括:

1.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對其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例如,公司法定代表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房主對其所有的房屋具有保險利益;貨物所有人對其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等等。

2.財產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對財產享有抵押權的人,對抵押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抵押是債的一種擔保,當債權不能得以清償時,抵押權人有從抵押的財產價值中優先受益權利。但是,在抵押貸款中,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只限於他所貸出款項的額度,而且,在債務人清償債務後,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的權益消失,其保險利益也就隨之而消失。

3.財產的保管人、貨物的承運人、各種承包人、承租人等對其保管、佔用、使用的財產,在負有經濟責任的條件下具有保險利益。

4.經營者對其合法的預期利益具有保險利益。如因營業中斷導致預期的利潤損失、租金收入減少、票房收入減少等等,經營者對這些預期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

(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時效

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到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存在。當保險合同生效時,如果投保人無保險利益,那麼,該合同就是自始無效合同。如果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已經終止或轉移出去,也不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如甲銀行在進行抵押貸款時,對抵押品投保,當該行收回所放款項後,抵押品受損,儘管保險合同尚未過期,但甲銀行不能得到保險人的賠款。但是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買方往往在投保時貨物所有權還未到手,而貨權的轉移是必然的。爲了便於保險合同的訂立,此時,保險利益不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但當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三)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變動

保險利益的存在並非一成不變,由於各種原因常使保險利益發生轉移和消滅等變化。保險利益的轉移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投保人將保險利益轉移給受讓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履行合同變更的相關手續後,原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保險利益消滅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隨着保險標的的滅失而消滅。

在財產保險中,財產所有權人以其合法財產投保後,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他人,作爲原所有權人,由於其喪失了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其保險利益也就隨之失去了;對於新的財產所有人,其與保險人並沒有合同關係,原保險合同終止。但在保險實務中,因保險標的易主發生所有權讓予時,經原所有權人與受讓人在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前提出申請,並獲得保險人同意後,可以對原保險合同進行批改變更被保險人,即批改後由新的財產所有人取代原投保人的地位,原保險合同繼續有效。這種情況即爲保險利益的轉移。保險利益發生轉移往往發生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前。此外,當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利益可依法轉移給繼承人;當被保險人破產時,其財產便轉移給破產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破產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五、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應用

(一)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確立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只有當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或身體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時,他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當被保險人生存及身體健康時才能保證其投保人應有的經濟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將使其投保人遭受經濟損失。具體包括:

1.爲自己投保。當投保人爲自己投保時,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因其自身的安全健康與否與其自己的利益密切相關。

2.爲他人投保。當投保人爲他人投保時,即投保人以他人的壽命或身體爲保險標的進行投保時,保險利益的形成通常基於三種情況:①親密的血緣關係。投保人對與其具有親密血緣關係的人,法律規定具有保險利益。這裏的親密血緣關係主要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親兄弟姐妹之間、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但不能擴展爲較疏遠的家族關係,如叔侄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等。在英、美等國,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兄弟姐妹之間,是否存在保險利益是以是否存在金錢利害關係爲基準的。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投保人對與其具有法律利害關係的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婚姻關係中的配偶雙方;不具有血緣關係,但具有法定扶養、撫養、贍養關係的權利義務方,如養父母與子女之間。③經濟上的利益關係。投保人對與其具有經濟利益關係的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僱主與其重要的僱員之間等。如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務人的死亡對債權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影響,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但以其具有的債權爲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訂立合同的,視爲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爲了保證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還嚴格限定了人身保險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時效

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並不重要。也就是說,在發生索賠時,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之所以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是爲了防止誘發道德風險,進而危及被保險人生命或身體的安全。此外,由於人身保險具有長期性、儲蓄性的特點,如果一旦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失效的話,就會使被保險人失去保障。而且領取保險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訂立之後,因保險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喪失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應獲得的保險金,無疑會使該權益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之中。故此,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條件,而不是給付的前提條件。保險事故發生時,無論投保人存在與否,也無論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均按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給付保險金。

(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變動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分爲兩種情況,即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專屬投保人和非專屬投保人。如果人身保險合同爲債權債務關係而訂立,這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專屬於投保人(債權人),當投保人死亡時,保險利益可由投保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如果人身保險合同爲特定的人身關係而訂立,如血緣關係、撫養關係等,這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非專屬投保人,保險利益一般不得轉移。

 六、保險利益原則在責任保險中的應用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依法(或合同)應承擔的民事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因而,投保人與其所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間的法律關係便構成了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即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所規定的應對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負有經濟賠償責任者,都可以投保責任保險。

(一)各種固定場所如飯店、旅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對因固定場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過失及其他意外事件導致消費者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投保公衆責任保險。

(二)產品的製造商、銷售商、修理商對因其製造、銷售、修理的產品有缺陷,而使用戶或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藥劑師、美容師、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對因其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四)僱主對其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從事與職業行爲有關的工作而患職業病或傷、殘、亡等依法應承擔醫療費、工傷補貼、家屬撫卹等責任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投保僱主責任保險。

七、信用保險的保險利益確定

信用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各種信用行爲。在經濟交往中,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基於各類經濟合同而存在經濟上的利益關係。當義務人因種種原因不能履約時,會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因而,權利人對義務人的信用具有保險利益,而義務人對自身的信用具有當然的保險利益。當權利人對義務人的信用有擔心時,可以以義務人的信用爲標的購買信用保險;權利人也可以要求由義務人以自己的信用爲標的購買保證保險。一般而言,義務人大多是應權利人的要求而以自己的信用爲標的購買保險。如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信用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險;而債務人對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險利益,如果債權人有要求,可以投保保證保險。再比如,製造商(賣方)對批發商(買方)的信用具有保險利益;僱主對僱員的信用具有保險利益;業主對承包商的信用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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