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省職工養老保險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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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養老保險全省“一把尺”

2014年江西省職工養老保險新標準

從1月起調整,6月份有望實施到位

全省83%的參保人員待遇提高

4月3日,省政府新聞辦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對外發布《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計發待遇基數,統一調整爲全省“一把尺”標準,即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這也標示着今後包含九江在內的江西所有城市,職工養老保險不再有地區差異。今年6月有望實施到位。預計全省將有83%以上的參保人員,退休後養老金待遇將會有所提升。

範圍 新政使用適用範圍

據介紹,新政適用於已參加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改制事業單位、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等);適用於已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在《通知》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手續(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不在新政的適用範圍內。

標準 統一調整全省養老保險標準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頒佈的省級統籌標準,爲適度均衡各地參保企業及職工繳費負擔和水平,適當均衡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通知》明確,參保人員1995年10月1日以後實際繳費年限期間的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由按當年職工本人月繳費基數與當年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統一調整爲按當年職工本人月繳費基數與當年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值計算。將原未計算繳費工資指數的2000至2004年度納入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年度。

同時,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的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範圍,由按規定計算若干年本人繳費工資指數年度和2005年至退休當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統一調整爲從1995年10月1起至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實際繳費年限全部計算本人繳費工資指數。
 

完善參保繳費政策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江西出臺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本單位參保職工月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按本單位參保職工月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職工的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月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爲月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年限 完善“視同繳費年限”

新政明確,1995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由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計算統一調整爲:(1)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繳費工資指數,每年按當年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當年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2)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每年按1.0計算。

過渡 新養老金計算有5年過渡期

爲使按《通知》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過渡,《通知》設置五年過渡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部分,按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對待遇差逐年分別按90%、70%、50%、30%、10%列入統籌支付;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採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辦法分別按照30%、50%、70%、80%、90%列入統籌基金支付。過渡期結束後,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統一按新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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