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能按最低基數的60%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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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一般指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爲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社保能按最低基數的60%繳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社保能按最低基數的60%繳納嗎

社保能按最低基數的60%繳納嗎

社保不能按最低基數的60%繳納。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爲繳納基數。

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爲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爲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爲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爲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佈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爲繳費工資確定。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覈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準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擴展資料: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僞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徵繳;

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保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具體社保費繳費比例分別爲: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8%;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工傷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