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關於養老金頂層設計的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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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頂層設計要考慮“三個公平”

2015關於養老金頂層設計的淺析

記者瞭解到,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初步工作方案已經形成。除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定型、延遲退休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外,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建立將成爲即將公佈的頂層設計方案中聚焦的重要問題。按照目前的考慮,相關部門將根據經濟發展、收入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利益的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據10月9日《經濟參考報》)。

我國城鎮職工養老金,主要由三方面構成,政府補貼、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金對於每個人的晚年生活至關重要,除了具有堅固的保障性之外,養老金收入的高低更應當體現出公平,既要保證繳費多、繳費工齡長的職工,在退休之後能夠領取更多的養老金,也要最大限度縮小地區和行業之間的差距,同時,也要防止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金“並軌”之後,在調整機制上呈現出“兩條路”,衍生出新的社會不公現象。

其實,隨着企業職工養老金的`11年連漲,一刀切普漲的不科學弊端已經呈現,不但讓50年代參加工作的職工與60年代末甚至70年代參加工作的職工,在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數額上差距微小,得益於國家對退休養老金的“連漲”,新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反而普遍低於老退休職工的養老金,而新退休的企業職工,不僅與老退休職工工齡相同,個人在職所繳納的養老金也遠遠大於前者,使得越提前退休越佔便宜成爲無法迴避的事實,如果這種情況繼續發展下去,人們不僅會迫切希望提前退休,對“延遲退休”的牴觸情緒更大。更會挫傷在職職工參保繳費的熱情和信心,這種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的養老金調整機制顯然不能在“頂層設計”中持續下去。

在省級統籌尚未完全實現,全國統籌更無明確時間表的現實情況下,由於地區與地區之經濟發展不平衡,養老金繳費基數覈定也有較大差異,而用人單位爲減少養老金支出,在爲職工交納養老金時,往往只是按照當地上年平均收入或平均收入的60%爲基數,客觀上形成了地區與地區之間,不僅在職期間收入差距很大,退休之後同樣面臨養老金收入差距,而且這種差距終身不會改變。地區之間如此,行業之間亦是如此,依照現有養老金繳費制度,養老金繳費基數按照當地平均收入的60%至平均收入的5倍均不算違規,這樣巨大的基數差異給一些“暴利性”行業,將多繳養老金作爲職工的一項福利預留了空間,其最終結果不但導致地區之間養老金存在差距,同地區不同行業也是天壤有別,這與保障性的社會養老目的是明顯相悖的。且個人和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大幅提高,勢必也增加了相應的政府補貼比例,對於衆多普通企業職工也是明顯的不公平。

表面看起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實現了“並軌”,但實際上不僅計算方法不同,繳費基數相對高於正常企業,加上“年金收入”等其他福利的計入,養老金實際收入之間的差距是非常明顯的,甚至與現在飽受詬病的“不公平”並沒有明顯改變,而在確保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收入“不降低”,生活質量“不受影響”爲前提的養老金制度改革,本身就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高於企業職工打下了伏筆。因此,國家在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頂層設計中要充分考慮解決現有機制的不公平問題。國家養老金政策和機制在社會經濟發展階段,說到底還只能侷限於保障,要完全依靠有限的養老保障收入實現生活質量改善還不現實。因此,在保障與公平之間選擇最大的公平“公約數”,對社會的和諧穩定就顯得尤爲重要,處理好這“三個公平”,讓不同職業、不同行業的退休職工都能心清氣爽安度晚年,不要讓現實社會尚未解決的諸多不公,再給不同職業、不同行業老人們的健康生活和交往,設置新的鴻溝與矛盾,社會不該這樣,國家更不能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