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關於養老金並軌制度的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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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軌啓動養老保險關鍵工程

2015關於養老金並軌制度的淺析

養老金並軌方案終於塵埃落定。可以預見,此次養老金制度並軌改革必將成爲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系統工程中的“關鍵工程”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同時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這意味着,近年來一直“久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養老金並軌方案終於塵埃落定。可以預見,此次養老金制度並軌改革必將成爲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系統工程中的“關鍵工程”。

養老金制度並軌實際上是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新建與城鎮企業職工相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促進從業人員間養老金權益公平。長期以來,全國所有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及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一直都執行單獨的退休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全額撥付;財務上實行現收現付,沒有基金積累;養老金與工作年限掛鉤,以退休時工資爲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因此,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養老金保障而無基本養老保險。由於養老金替代率高(80%至90%),其實際領取的養老金水平要比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高不少。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要爲未來領取養老金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成本費用觀念以及自我負責、責任分擔等現代社會保險意識也將逐漸增強,在老年生活保障方面不再單純指望單位、依賴國家。同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制度架構,雖然基金單獨建賬、分別管理,但是,卻打破了存在了近20年的“企業職工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才能領取養老金,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用繳納養老保險費就能領取養老金”的雙軌制壁壘,並且未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城鎮企業職工間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差距必將逐漸縮小,養老金權益公平程度亦將提高。

養老金制度並軌後,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企業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極大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去碎片化”進程。由於歷史原因,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碎片化”問題突出,從業人員與居民有別、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有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城鎮企業職工之間更是差距明顯,嚴重影響了人員社會流動並在不同羣體間造成了養老金權益不公。爲此,2014年2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二爲一”,從而結束了非從業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二元分割局面,爲將來建立統一的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而此次養老金制度並軌方案實際上統一了所有非農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有利於未來統一的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乃至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建立。相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此次不同從業羣體間養老金制度並軌的難度更高、意義更重大。養老金制度並軌成功後,未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基本只有從業人員和非從業人員之間的差別。如果已於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得到真正落實並實現進一步擴展適用至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那麼,社會成員在城鄉之間、不同就業部門間橫向流動時養老金權益轉移接續的通道就更加順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