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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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讓大家更好地瞭解《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下面帶來該辦法全文及相關政策解讀,歡迎參考!

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政策解讀

  《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和《北京市 “十三五”時期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分工的通知》規定內容;做好《京津冀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京人社監發[2016]131號)相關配套措施,着力解決勞動者最關切的利益訴求,圍繞三地勞動者工資報酬方面,解決勞動者就近、就便維權,明確了三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此類案件的辦理流程、時限等具體工作。《辦法》的實施方便三地勞動者就近就地維權、降低維權成本,促進三地勞動者有序流動,促進協同機制更加完善、勞動保障執法效能提升。

二、適用範圍

京津冀三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京津冀三地戶籍的勞動者,非建築、交通、水利及國有礦山等領域的用人單位涉嫌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爲,適用本辦法。

三、法律法規依據

依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人社部發〔2010〕103號)制定本辦法。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六條,明確了《辦法》擬定的.依據、基本原則、適用情形、承辦主體、辦理程序、監督和管理及文書樣式等。

五、實施時間

自2017年3月1日發佈之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人社監發[2017]50號

北京市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市各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 3月 1日

 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辦法

  (試行)

根據《京津冀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方案》精神,依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達成的《京津冀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是指京津冀三地轄區之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代爲受理京津冀地區勞動者因被拖欠工資而進行的異地投訴,及向涉案相關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轉當事人異地投訴申請書,由涉案相關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立案查處並反饋查處結果的工作。

一、基本原則

(一)便民利民。有利於京津冀三地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降低維權成本。

(二)效率優先。充分發揮《京津冀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以及其他協作機制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三)密切協作。京津冀三地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密切協調配合,聯動處置跨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案件。

 二、適用情形

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適用本辦法:

(一)用人單位用工行爲地在京津冀區域內的;

(二)勞動者的戶籍在京津冀區域內的;

(三)非建築、交通、水利及國有礦山等領域用人單位涉嫌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由勞動者本人提出申請的。

三、承辦主體

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舉報投訴受理案件流轉的承辦主體與《京津冀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一致。

四、辦理程序

(一)在法定時效期內,投訴人持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的證據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申請書》(見附件1)。

(二)投訴人遞交申請書後5個工作日內,接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下稱代爲受理機構)應進行初審,認爲符合本《辦法》適用情形的,將投訴人提交的有關證據、《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申請書》等書面材料,按照《京津冀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規定移轉至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下稱立案查處機構)。

(三)立案查處機構認爲代爲受理機構所移轉事項不符合本《辦法》適用情形的,應在收到移轉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退回,並說明理由;屬於證據材料補充類別的,代爲受理機構應在自收到退回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事項。

(四)立案查處機構收悉申請書後,應當按照法定時限立案查處,完成調查、處理或處罰程序之後,填寫《京津冀地區拖欠勞動者工資異地投訴查處情況反饋表》(見附件2),向代爲受理機構反饋查處結果。

五、監督和管理

(一)省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加強對執行本《辦法》的實施主體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在管轄方面存在異議的案件指定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查處或督辦;適時協調三地省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研究會商。

(二)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執行本《辦法》,針對投訴及查處事項應及時備案建立臺賬,同時做好相關工作的銜接和溝通。

(三)其他未盡事宜由三地省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協商確定和解釋。

 六、實施時間

本《辦法》於發佈之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