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工傷保險條例2017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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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出臺,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陝西省工傷保險條例2017全文

  陝西省工傷保險條例2017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部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不同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跨行業的,按照風險較高的行業確定繳費費率。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用人單位費率的建議,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進行調整。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的60%作爲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作爲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卹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配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和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其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補繳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

第十條

統籌地區應當從當年收取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10%建立風險儲備金,用於本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風險儲備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依照《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向進行工傷保險登記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申請。屬於下列情況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由於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等相關證明;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衆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證明;

(四)屬於因公、因戰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鑑定證明;職工舊傷復發的,提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鑑定結論;

(五)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死亡證明書;

(六)因工作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係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三條

省和設區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省和設區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鑑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