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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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如何?有哪些細則知道我們注意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

一、參保範圍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不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

2、城鎮個體勞動者:指具有本市戶口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僱工、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企業失業人員;

3、參保人員條件:年滿16週歲,男未滿60週歲,女幹部未滿55週歲,女工人未滿50週歲。已經辦理了退休審批手續的人員不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1、繳費基數:即職工繳費工資。企業職工繳費工資按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進行申報,新增職工按起薪當月工資總額進行申報。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個人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進行申報。

2、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爲20%,個人繳費比例爲8%。爲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的變化,穩定社會就業形勢,幫助企業減輕負擔,從2008年12月1日起,我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按15%執行,另5個百分點實行緩繳。個人參保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0%繳費。

3、繳費方式:單位每月15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繳納當月養老保險費,個人參保人員每月25日前將次月的養老保險費存入指定銀行賬戶,由銀行進行代扣代繳。

三、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用途

(一)什麼是個人賬戶?

自199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發佈後,全國各地區陸續爲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二)個人賬戶的規模

1、1996年1月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職工,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間個人繳納3%的本金,一次性補記入個人賬戶;

2、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間,按職工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全部進入個人賬戶,不足11%的由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

3、2006年1月起,個人賬戶建賬規模統一爲8%,全部由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組成,企業繳費部門不再劃轉記入個人賬戶。

(三)個人賬戶支付項目

1、個人賬戶儲存額,在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按國家規定的計算辦法,用於支付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

2、參保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出國定居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或者死亡的,全額退還其在我市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賬戶儲存額;

3、退休人員死亡後,在領取了一次性救濟金、喪葬補助金後,個人賬戶仍有餘額的,將餘額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4、增發的調整性養老金中,按規定應從個人賬戶中支付的部分。當個人賬戶不足以支付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四)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業務辦理方法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憑有效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退休證》,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部門出具的領取人與死者關係證明辦理。

2、職工出境定居時,憑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機構出具的有效證件(即出國定居憑《護照》和《出國定居證明》;赴港、澳地區定居憑《前往港澳通行證》;赴臺灣定居憑《臺灣定居證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辦理。

四、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只需在辦理停保手續後,持身份證、戶口簿、勞動合同等手續前往相應社保機構辦理。本節重點介紹養老保險關係跨我市行政區域轉移的相關問題。

(一)哪些人員可以辦理跨我市行政區域轉移接續手續?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跨我市行政區域流動就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1、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含靈活就業)參保的;

2、男性不滿50週歲、女性不滿40週歲的;

3、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社保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4、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不滿10年,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或每個參保地均不滿10年需轉入戶籍所在地的。

已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二)養老保險基金如何轉移?

1、個人賬戶儲存額:以1993年3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與1998年1月1日起按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之和轉移。

2、統籌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爲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三)如何申請辦理跨我市行政區域轉移接續手續?

1、參保人員跨我市行政區域流動前,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覈對繳費信息後,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2、參保人員跨我市行政區域流動後,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機構書面申請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3、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審覈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接到同意接受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

(四)不符合轉移條件人員流動到我市就業如何參保?

不具有我市戶籍,且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9週歲的人員,流動到我市就業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我市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其所在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信息。參保人員再次跨我市行政區域流動就業或在我市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五、退休政策與待遇支付

(一)退休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我市現行退休政策退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主要有正退、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病退休三個類別,三個退休類別要求人員應達到的繳費年限條件是一致的,即:1996年1月1日前參保的,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及其以上;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保的,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

三個退休類別對人員條件作出的不同規定有:

1、正常退休

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或管理崗位年滿55週歲。

1996年1月1日後參保的女性個人參保人員年滿55週歲。

2、特殊工種退休

年齡:達到規定特殊工種退休年齡,即男年滿55週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週歲及其以上。

特殊工種工作年限: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或高溫工作,或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8年的。

3、病退休

因病或因工緻殘,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退休年齡限制。

(二)退休辦理流程

1、需要提供的材料: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職工個人檔案原件、養老保險手冊原件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複印件等證明材料;個人參保人員還需提供戶口簿原件、個人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或補繳手續。

2、申報時間:正常退休在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的1日—20日進行申報,當天進行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在參保人員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後每月1日—20日自願進行申報,社保局月底進行集體研究審覈;病退休在參保人員領到市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的每月1日—20日進行申報,當天進行辦理。

3、重點審覈項目:社保局根據職工個人檔案中的原始記載重點審覈職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類別和累計從事年限等信息。

4、退休起算時間:正常退休爲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爲參保人員達到提前退休條件後自願申請辦理退休的次月;病退休爲參保人員通過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的次月。

(三)養老金計發辦法

1、當前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當前的基本養老金辦法(以下稱新辦法)是從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2006年1月1日前已退休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新辦法設置了5年過渡期,即1996年1月1日前參保的,並於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其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與原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進行比較,低於原辦法的按原辦法進行補齊,高於原辦法的在原辦法基礎上按一定比例加放。

2、養老金計算公式

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計算公式爲: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的人員,不再計發調節金)組成。

計算公式爲: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上述公式中,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由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與職工實際退休時年齡掛鉤);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本人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1.4%;調節金=70元×計算比例(2006年至2010年期間退休的人員,各年度計算比例依次爲0.9、0.7、0.5、0.3、0.1)。

3、養老金計算公式解讀

(1)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是什麼?

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繳費指數是什麼?平均繳費指數如何計算?

繳費指數爲職工月繳費基數與繳費對應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之比。其中,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繳費指數不能超過2;1998年1月及其以後的月繳費指數不能超過3。繳費指數的高低,反映了職工繳費水平的高低,即職工繳費工資相對社平工資的高低。

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各月的繳費指數之和÷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實際繳費月數(不含未繳費月數)。

(3)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計算養老待遇所稱的繳費年限是指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個人應當繳費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

(4)養老金多少與哪些因素有關?

根據上述計算公式我們不難發現,養老金的多少與職工退休時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繳費年限、個人賬戶規模以及本人實際退休時的年齡相關。

由於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個人賬戶規模均由本人各月實際繳費基數計算得來,對養老金多少起主要作用的就是本人各月實際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因此單位在爲職工申報養老保險時,一定要按照政策規定,根據職工本人的實際工資情況和形成勞動關係時間進行辦理,避免少報漏報。同時,對於個人參保人員也應重視自己的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爲了更好的保障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建議參保人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繳費基數持續繳費直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四)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政策

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的,發給喪葬費2000元,一次性救濟金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爲基數,發給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