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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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保科科長王冬祥介紹,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有所調整,由當年第一季度調整到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繳納,城鎮居民參保人員年度醫療保險費實行預繳,預繳期爲10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待遇,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若錯過預繳期繳費的,一旦生病住院就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新疆塔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新政策

據介紹,除了繳費時間的調整,爲有效防止小病住院、大病保養的情況發生,維護全體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同樣住院起付標準,並由原來每年收取一次調整爲按次收取。第二次住院以後,每次按第二次標準收取。

此次調整,還將新生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新生兒監護人可憑戶口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辦理參保手續。出生100天(含100天)辦理參保手續的新生兒,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到當年12月31日相應待遇;出生100天以後辦理參保手續的新生兒,可享受從辦理參保手續次月到當年12月31日相應待遇。據悉,在此之前,新生兒參保手續要在次年的1月—3月辦理。

據瞭解,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範圍包括:長期居住在城市的居民以及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 2016年度參保人員繳費標準不變,未成年居民繳費金額80元;成年居民180元。

已經辦理參保手續的居民,可於10月1日起攜帶參保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醫療保險證到戶籍所在的社區繳費;初次參保的居民,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複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張及相關費用到戶籍所在的社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新生兒需在出生三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參保居民可享受住院及大病保險規定的相關待遇,最高支付限額爲60000元,即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負擔額超過大病保險起付保準,由大病保險按比例支付。

溫馨提醒:廣大符合加入城鎮居民醫保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居民,務必於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繳納參保費用,以免過期影響個人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加重個人醫療費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