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2015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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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政策

唐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2015新政策

從唐山市人社局獲悉,唐山市政府近日印發了《關於調整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唐山市將調整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繳費政策。設定最低繳費年限,2015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調整繳費比例,2016年1月1日起將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由6.5%調整爲7%,參保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不變。2016年1月1日起,將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比例上調0.5%,A檔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繳費比例由8.5%調整爲9%,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繳費比例由6.5%調整爲7%;B檔繳費比例由4.5%調整爲5%。

據唐山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政策調整的核心內容是“雙基數”繳費改爲“單基數”繳費。“單基數”是“年限制”繳費辦法,即退休人員達到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不再繳費,退休人員照常享受醫保待遇。相對而言,之前實行的“雙基數”是“終身制”繳費辦法,需要參保人終生繳費。之所以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單基數”政策,而將上調繳費比例延遲到2016年1月1日,旨在讓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儘早享受不繳費待遇,並且在保證醫保基金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儘可能減少企業和羣衆負擔。

據瞭解,唐山市即將實施的“單基數”繳費政策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醫保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最低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市本級及各縣(市)區職工醫保制度實施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或工作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唐山市職工基本醫保制度實施後實際參保連續繳費的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實際封閉運行企業和市本級及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記錄的實際參保繳費的年限。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累計計算2015年1月1日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

對於隨單位參保職工,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須由單位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可一次性繳納,也可繼續按期繳納。其中,2015年1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原職工醫保規定的繳費基數,以7%(2015年爲6.5%)爲比例繳費。自2015年1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按在職時的繳費基數(低於唐山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唐山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作爲繳費基數),以7%(2015年爲6.5%)爲比例繳費。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應清償欠繳的職工醫保費和滯納金,併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人員一次性繳費至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國有、集體單位可視資產變現進度情況,按月繳納醫保費。

對於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須由本人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其中,2015年1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原職工醫保規定的繳費基數,A檔參保人員以7%(2015年爲6.5%)爲比例繳費,B檔參保人員以5%(2015年爲4.5%)爲比例繳費。2015年1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繳費基數按唐山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A檔參保人員以7%(2015年爲6.5%)爲比例繳費,B檔參保人員以5%(2015年爲4.5%)爲比例繳費。

對於由外省市轉入唐山市的參保職工,其在原統籌地區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轉入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按照唐山市職工醫保相關規定執行。此類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最低繳費年限須達到唐山市規定的年限,且在唐山市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5年,方可不再繳費。

參保人員享受88%住院報銷比例。隨單位參保職工和靈活就業A檔參保人員,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和以本人上年度養老金爲基數,按4%比例劃撥個人賬戶;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需繼續繳納醫保費的,以本人繳納醫保費的基數,按4%比例劃撥個人賬戶;無法確定劃撥個人賬戶基數的,以上年度唐山市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作爲基數劃撥個人賬戶。靈活就業B檔參保人員不劃撥個人賬戶。唐山市人社部門提醒,達到最低繳費年限不再繳費人員原繳納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須繼續繳費,否則不能享受相關待遇。屬於用人單位的參保職工,其保險費來源和繳費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A檔靈活就業人員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本人的個人賬戶中扣除;B檔靈活就業人員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代理機構負責收取後,交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類參保單位或個人須及時繳納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否則不能享受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