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2014最新合作醫療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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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解讀

新型農村2014最新合作醫療保險政策

一、參加者的權利與義務

(一)參合對象

1、凡本市鄉村戶口的農村居民(含外出務工、經商農民和城鎮失地農民)均可以戶爲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2、長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辦理戶籍轉移手續的農民及無穩定勞動關係的外來務工農村戶籍人員,可在居住地(務工地)參加新農合。

3、鼓勵家長爲預期在參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兒提前繳費參合,嬰兒在參合年度享受與一般參合人員的同等補償政策。對於錯過繳費時限(2012年2月29日)出生的新生兒,可隨已參合的母親自出生之日起納入當年度新農合補償範圍,但其嬰兒住院所發生的醫藥費用補償額須與母親合併計算,直至達到當地一人的最高封頂線。

4、資助農村如農村五保戶、低保戶、特困優撫和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羣衆參合,確保將農村困難羣衆納入新農合制度範圍。

對於以財政補助資金爲主的三種醫療保障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只能自主選擇其中一種醫療保障制度,不能同時重複享受兩種以上醫療保障制度(不含商業保險公司醫療保險)補償。

(二)繳費標準

2012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標準爲每人每年300元,主要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地方財政補助和農民個人自願繳納三部分構成:中央及地方財政補助2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132元,省財政補助73.8元,縣級財政補助34.2元),農民個人參合繳費標準仍按籌資標準20%的比例繳納,即60元/年/人。

(三)繳費時間

2011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爲集中繳費時間,爲方便當年復員退伍軍人和外出務工農民及時參合,將零星繳費參合截止時間延長至2012年2月29日止。

(四)權利及義務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享有按規定要求的服務和醫療費補償以及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按期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和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二、主要補償政策

(一)門診補償

1、普通門診補償

實行“按比例,每日限額,年度封頂”的方式進行補償。即參合農民在本村或本鄉指定的新農合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可補償門診醫藥費(憑電子處方)按40%比例給予補償,每日發生的門診醫藥費補償限額爲10元,每人每年補償封頂線爲200元(含一般診療費補償)。

2、一般診療費補償

參合農民在本鄉鎮衛生院門診就診(憑電子處方),一般診療費標準爲每門診人次(一個療程和三日內同一病人診療只算一人次)10元。其中,個人自費3元,新農合基金補償7元(從2011年8月15日開始執行);

參合農民在本鄉鎮內村衛生室就診(憑電子處方),一般診療費標準爲每門診人次(一個療程和三日內同一病人診療只算一人次)5元。其中,個人自費1元,新農合基金補償4元(從2011年10月31日起開始執行)。

3、門診重症慢性病補償

對符合門診重症慢性病(2012年納入22個病種,與上年比較增加14個病種)管理的對象,按動態管理要求每年集中審定二次(6月和11月),實行“定點、定比例、定額”即時補償的統籌管理制度,在年度費用控制標準限額內,按70%(與上年比較調整10%)的比例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