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張家港單位可以補交以前的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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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接下來由小編爲大家整理出江蘇張家港單位可以補交以前的社保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江蘇張家港單位可以補交以前的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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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張家港按規定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應當補繳其應保未保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補繳範圍和對象

1、我市實行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含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以來,按規定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應當補繳其應保未保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各項社會保險實施時間(即最早補繳時間)如下:

(1)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具體時間,合同制職工爲1985年1月,大集體以上固定工爲1985年7月,區屬小集體固定工爲1991年1月,城鎮臨時工爲1990年7月。

(2)我市市區全面實施職工醫療保險的時間爲2002年7月1日。

(3)我市市區工傷保險的實施時間,企業及其職工爲1997年7月1日,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爲2006年4月1日。

(4)我市市區生育保險的實施時間,企業及其職工爲1997年7月1日,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爲2007年4月1日。

(5)我市市區失業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費“五險合一”統一徵繳時間爲2000年9月1日。

2、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後,有按國家、省規定可以計算爲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的,須補繳上述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方可計算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