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學識都 人氣:5.24K

關於發佈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應該怎麼擬寫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發佈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關於發佈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一)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爲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於10元。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爲準。

二、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並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條件、範圍及具體標準。

三、企業在高溫天氣期間,應遵守國家、省防治高溫職業危害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增加休息,減輕勞動強度,減少或停止高溫時段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企業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因增加高溫季節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季節津貼。高溫季節津貼計入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管,確保高溫季節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

六、本高溫季節津貼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衛生廳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總工會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關於發佈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總工會關於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

  滬勞保綜發(2007)30號

各有關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

爲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要求,經研究,現就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天不低於10元。

二、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並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條件、範圍及具體標準。

三、企業在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不能影響高溫崗位工作勞動者的高溫崗位津貼的發放,並繼續做好高溫季節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四、各企業,特別是從事高溫作業和戶外作業的行業,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當氣溫達到35℃及以上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縮短工作時間。當氣溫達到38℃及以上時,除涉及國計民生、城市運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業外,工作環境不能滿足極端高溫條件作業的企業,可視實際情況採取暫停工作和保證休息等措施。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和檢查,確保高溫季節保護職工健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六、本通知下發前今年已有的高溫日,企業應按本通知規定發放高溫季節津貼。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TAGS:企業 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