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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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社保局

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介紹

名稱: 漳州社保局

地址: 漳州市市府大院24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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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漳州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閩[2001]39號)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漳州市級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 (漳委[2001]59號),不再保留勞動局,組建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爲正處級。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職能

1、原市體改委承擔的擬定社會保險改革的政策、總體方案和改革試點職能。

2、人事局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職能;

3、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保險職能;

4、衛生局承擔的公費醫療管理職能和市醫改辦承擔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職能;

5、原市勞動服務公司承擔的就業管理和失業保險職能。

(二)劃出職能

1、 原市勞動局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和礦山安全監察職能,交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

2、原勞動局承擔的職業衛生監察(包括礦山衛生監察)職能,交由市衛生局;

3、原勞動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職能,交由質量技術監督局;

4、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調配職能,交由人事局。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我市實際,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及規章,代表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

(三)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全市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規範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漳就業的管理政策。

(四) 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施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歸口負責全市工人考覈鑑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在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和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和組織實施技師考評規則,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負責技工學校教師中級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

(五) 建立健全勞動關係調整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勞動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負責勞動合同鑑證,集體合同審覈;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定員定額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企業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監督實施;負責有關政策安置和調配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爭議仲裁規範管理,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 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調控管理工作;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建立並實施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機制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機制;審覈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方案;建立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協商談判制度。

(八) 管理全市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費醫療制度改革和醫療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審覈認定有關機構承辦保險業務的資格。

(九) 貫徹實施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政策監督;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組織實施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定期發佈勞動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 指導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產業發展工作,指導勞動學會、技師協會等團體的工作。

(十二)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考覈、任免、調配、獎懲工作;負責局內設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以及局屬單位職稱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覈、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祕書事務、財務、保密、保衛、信訪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局新聞宣傳和期刊管理工作,承擔統計和信息工作,彙集和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險政務信息。

(二)勞動仲裁監察科(掛“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參與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文件的起草、修訂和清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負責勞動仲裁員、監察員的業務培訓、考覈、資格認定和聘用;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制定勞動監督檢查、仲裁審理案件工作規範,指導縣(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和仲裁辦案機構的工作;受理和查處企業、職工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申訴、舉報件;負責企業職工集體上訪和罷工事件的處理;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處理過去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承辦勞動和社會保險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及社會保險法律諮詢工作。

(三)勞動就業和培訓科(掛“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牌子)

實施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基本政策,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實施計劃和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全市就業經費的管理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就業服務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管理和指導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工介紹機構開展就業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規劃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和各類就業服務機構從事有關就業服務的管理辦法;分工負責“勞務合作”、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進漳就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培訓業務的資格認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就業准入制度。擬定全市城鄉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按照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行業標準,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建設;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考覈鑑定的規範並監督實施。

(四)社會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分工擬定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審覈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率和基本徵繳指標;督導保險經辦機構實施國家有關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和職工退休政策;負責投保人員退休、提前退休的審覈和特殊工種人員提前退休的審批;審覈全市保險經辦機構所給付的各項保險待遇項目及給付標準;審覈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給付待遇標準;擬定個人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擬定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和服務網絡,受理舉報投訴,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負責本局的審計工作。擬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率確定辦法、基金徵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市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對工傷的認定、承辦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審覈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給付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及改革辦案。

(五)勞動工資科(掛“市企業工資改革辦公室”牌子)

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和推行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行政區劃內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管理、運作;指導行業、企業貫徹國家發佈的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督促落實企業貫徹國家有關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規範和組織實施用人單位依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建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制度;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市級以上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負責全市勞動統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和建議;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職業(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有關政策和措施;擬定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審覈調節行業工資收入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標準。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局所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紀檢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