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津縣2015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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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診報銷

寧津縣2015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政策

1、普通門診:村(站)級、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級定點醫療機構無起付線,報銷比例50%,每人每年基金支付封頂70元。

2、門診觀察(輸液):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級定點醫療機構無起付線,報銷比例50%,每人每日基金支付不超過30元,每人每年封頂1000元;

3、門診特殊疾病:參保居民因患肝硬化、腦血栓及腦溢血後遺症、類風溼性關節炎(活動期)、股骨頭壞死、高血壓(合併症)、糖尿病(合併症)、肺心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合併症)、再生障礙性貧血、器官或組織移植術後、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惡性腫瘤、尿毒症、血友病、重症肌無力、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及兒童腦癱等20種疾病,實行特殊疾病門診政策。特殊疾病門診實行單病種限額、定額管理。起付標準、報銷比例與同級醫院住院相同。特殊疾病鑑定標準,單病種限額、定額標準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4、在校學生(包括托幼機構兒童)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的無責任人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爲1000元。

(二)住院報銷

1、起付標準: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一級醫療機構200元,其他一級和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三級醫療機構700元。一個醫療待遇年度內第2次住院(含以後)起付標準降低100元。

2、報銷比例: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部分,一級醫療機構報銷85%;二級醫療機構報銷75%;三級醫療機構報銷60% 。

3、女性參保居民,生育住院自然分娩的補助800元,剖宮產的補助1000元。

4、參保居民因無責任方造成的意外傷害,政策內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部分按30%報銷,轉外地治療的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治療終結後,回參保地報銷。

5、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爲15萬元。

(三)就醫結算

1、參保人員在市內定點聯網醫院住院執行統一的政策,持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件辦理醫保住院手續,醫療終結後,參保人員與醫院結算個人自負部分,其餘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參保人員住院期間,不得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2、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經當地最高級別的定點醫院出具轉院手續,並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轉入醫院一般應爲當地三級醫保定點醫院。因病情危急,來不及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的,住院7日內(須在出院前)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院、備案手續。

(1)在市外聯網醫院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即時結算,起付標準、報銷比例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2)市外非聯網醫院的起付標準爲1000元,在其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10%;剩餘部分與市內三級醫院住院報銷比例相同。

(3)辦理異地居住就醫手續的參保人員,在居住地選定2家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爲本人就醫的醫療機構,並填寫《居民異地居住就醫定點醫院登記表》,憑臨時居住證、證明等材料,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患病住院後,應在住院7日內(須在出院前)將住院日期、醫院名稱、病區牀位、疾病診斷等住院信息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醫療終結後,在市外聯網醫院即時結算;在市外非聯網醫院住院的,參保人員持發票、費用明細彙總清單、住院病歷複印件等相關材料,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對應醫療機構級別辦理報銷手續。

(4)未按規定辦理住院、轉院和備案等醫保手續,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其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部分報銷20%。

(5)參保人員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含門診、住院),自與醫療機構辦理結算之日起,須12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過期不予報銷。

(6)建立繳費年限與享受醫療待遇掛鉤機制。自2015年起居民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5年,報銷比例提高1個百分點:滿10年以上的,報銷比例提高2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