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補繳期限爲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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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保險補繳

醫療保險補繳期限爲兩年

(一)用人單位未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投訴、舉報。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超過兩年未被發現和投訴舉報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查處。用人單位申請補繳兩年以外醫療保險費或個人繳費人員申請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二)補繳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處理

1、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2、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後,參保人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

二、參保人有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將按以下處理:

1、暫停其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3個月;

2、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暫停記賬功能12個月;

3、參保人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除暫停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外,責令退回騙取的金額外,並處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可申請報銷,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減半支付;

5、違反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不誠信行爲納入深圳市信用評價體系。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本市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均應提供其本人的指紋,並在以後每年的相應月份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一次指紋;無法提供指紋的,應按市社會保險機構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證明材料。未按時提供的,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次月起停止支付醫療保險待遇;補充提供指紋後,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提供次月起繼續支付醫療保險待遇。停止支付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先行支付,補充提供指紋後按有關規定申請報銷。

(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使用的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4918元,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爲59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