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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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按照保險原則爲解決居民防病治病問題而籌集、分配和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的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上海醫保新政,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海醫保新政

據上海醫保官方網站傳出消息:自昨天開始,上海市對部分藥品集中採購後試行醫保支付。

上海醫保官方網站傳出消息:自昨天開始,本市對部分藥品集中採購後試行醫保支付。

據悉,第一批試點藥品種類共有24種,其中腫瘤分子靶向藥物佔比不小。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腫瘤內科主任醫師常建華介紹,已進入試點目錄的5種肺癌分子靶向藥物,基本已在臨牀診治領域應用10年左右,對基因檢測突變患者療效好、毒副作用小。

此前,部分分子靶向藥物已大幅降價。以晚期肺癌靶向藥物易瑞沙爲例,過去售價每盒5500元,降價後爲2000元左右,而納入醫保後患者自負950元。常建華說,這對患者來說是福音,對醫生也是好消息,臨牀診治方法也得到拓寬,但監管環節也是部分藥物試行醫保支付的重中之重。

上海醫保官網對此明確,爲規範試行醫保支付的部分藥品使用,本市實行“定醫院、定醫生、定指徵”的“三定管理”。具體說來,“定醫院”是指定點醫療機構必須配備臨牀藥師隊伍參與藥品的用藥管理;使用腫瘤分子靶向藥物的醫療機構,應既具有惡性腫瘤治療醫保大病登記資格,原則上還要具備基因檢測能力。“定醫生”是指開具腫瘤分子靶向藥物處方的醫生必須是相關臨牀科室主治以上級別醫師,具體名單則由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後,上報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備案。至於“定指徵”,則是爲確保合理用藥,實行處方醫生責任制,處方醫生必須嚴格根據藥品使用說明書適應症和臨牀指徵用藥。

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使用試點品種部分藥品發生的費用,可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小城鎮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參加社區醫療互助幫困計劃人員可參照。

關於本市試行部分藥品集中採購後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的通知

滬人社醫〔2016〕496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辦公室)、衛生計生委,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

爲深化本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妥善迴應民生關切,切實減輕大病重病參保人員藥費負擔,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滬府〔2016〕45號)、《關於印發上海市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人社醫〔2016〕3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及要求,本市對部分藥品集中採購後試行醫保支付。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品種確定

第一批試點品種爲國家藥品價格談判藥品和部分腫瘤分子靶向藥物(名單見附件,以下簡稱“部分藥品”)。

今後本市將結合醫保目錄准入、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等相關工作,綜合考慮疾病發病率、疾病經濟負擔、藥品療效、藥品價格、醫療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擴大試點品種範圍。

二、關於適用對象

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使用本通知所指部分藥品發生的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小城鎮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和參加社區醫療互助幫困計劃人員參照執行。

三、關於醫保支付

參保人員(包括離休幹部、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使用部分藥品發生的費用,按照統一標準實行個人定額自負,其餘部分由相應醫保基金支付。個人定額自負標準綜合考慮藥品價格、藥價降幅和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後確定並適時調整(首批試點品種的定額自負標準見附件)。個人定額自負部分,先由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

個人定額自負部分不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類減負範圍,也不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四、關於醫院用藥

爲規範藥品使用,對部分藥品實行“定醫院、定醫生、定指徵”的“三定”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必須配備臨牀藥師隊伍參與藥品的用藥管理;使用腫瘤分子靶向藥物的,限於具有惡性腫瘤治療(化學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中醫治療)醫保大病登記資格,以及原則上應具備基因檢測能力的醫療機構。開具腫瘤分子靶向藥物處方的醫生必須爲相關臨牀科室主治以上級別醫師,具體名單由各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後上報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備案。

爲確保合理用藥,實行處方醫生責任制,處方醫生必須嚴格根據藥品使用說明書適應症和臨牀指徵用藥。凡由定點醫療機構指定醫生開具的部分藥品處方,一律不得要求或以各種名義誘導院外配藥,增加參保人員藥費負擔。

考慮到部分藥品納入醫保支付初期,因患者人數尚不確定,爲切實減輕參保人員藥費負擔,在合理用藥基礎上,暫不納入醫院的藥佔比和醫保總控考覈。

五、關於登記管理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使用部分藥品中的`腫瘤分子靶向藥物,納入門診大病“登記管理”,限於惡性腫瘤治療(化學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中醫治療)大病登記相同的定點醫療機構。

爲指導合理就醫和合理用藥,體現自我健康管理意識,參保人員(大學生除外)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使用部分藥品的,應及時主動辦理家庭醫生簽約。

六、關於醫院採購

部分藥品的集中採購工作由市醫藥集中招標採購事務管理所負責,所確定的採購價格爲醫保協議採購價,通過市醫藥集中採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即“陽光平臺”)統一推送至各定點醫療機構。

七、關於監督管理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部分藥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的,將依法處理,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

市醫保監督檢查所對定點醫療機構使用部分藥品進行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及其指定醫生、參保人員及其他人員如有違反醫保相關規定的,按照本市醫保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八、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xx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