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傷保險的變更與註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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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傷保險的變更與註銷程序

北京工傷保險的變更與註銷程序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在發生破產、關閉、解散、撤 消、清算、兼(合)並或發生分立的,應於30日內持上級審批文件到當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基金繳撥變更或註銷手續。

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辦理申報、繳撥程序

一、參統範圍及申報: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行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企業帶以下材料到其營業執照註冊住所地區、縣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統手續。

1、《社會保險登記證》及複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3、《法人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4、上一年度《勞動情況年報表》(即市統計局的104年報表)及複印件;

5、進行工傷職工登記的企業,應另行出具:

(1)、《工傷認定申請書》;

(2)、《勞動鑑定表》;

(3)、《工傷待遇審批表》;

(4)、《工傷證》。

二、辦理參統手續:

1、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企業簽定《北京市企業繳納工 傷保險協議書》。

2、企業填報《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登記表》,並由區、縣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構確定企業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

3、企業應依據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批准的《企業職工工傷待遇審批表》、《工傷證》填寫《北京 市工傷職工登記表》。

三、覈定繳費基數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每年覈定一次。

企業於每年3月15日至3月底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覈定繳費基數。覈定時,需攜帶上報統計部門的上年度《勞動情況 表》(104表),填寫《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基數覈定表》,經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審覈確認後,作爲新一年的繳納 工傷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

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企業(無《104表》),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折算爲月平均工 資後,確定企業月繳費基數。

四、工傷保險費的收繳:

1、按照已審定的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企業於每月5日前 填報《北京市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月報表》並報送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2、每月10日前,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將《收繳月報表》 審覈彙總後,同軟盤一併報市社保中心。

3、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財務以“委託銀行收款”(無付款 期)的`方式,進行結算。徵繳企業的工傷保險費。

4、每月22日,市社保中心從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的銀行帳戶中收繳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7日轉入市財政專戶。

五、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1、工傷保險待遇爲次月支付:有工傷職工待遇支付行爲 的企業,在每月5日前填報《北京市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月報表》並報送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經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工傷職工數據庫覈對後,作爲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2、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經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其中:總額超過5萬元的需經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複審同意後,填入《支付月報表》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經審覈後予以撥付。

3、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於每月10日前,將企業報送的《支 付月報表》進行審覈彙總後,經區、縣財政局社保經辦部門審覈蓋章後,將彙總的《支付月報表》及軟盤一併報送市社保中心,經市社保中心審覈彙總後,填寫《支付月報表》,於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

4、市財政局於當月30日前,將本市支付企業工傷職工的保險基金,撥付到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於次月2日撥付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6、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於次月10日前撥付到企業。企業應及時發放給工傷職工。

六、單位成立、變更與註銷:

1、新成立的單位,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手續,並按上述 辦法申報繳納工傷保險手續。

2、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在發生破產、關閉、解散、撤 消、清算、兼(合)並或發生分立的,應於30日內持上級審批文件到當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基金繳撥變更或 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