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郴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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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郴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全文

  2016郴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爲,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人按規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或部分存儲餘額的行爲。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繳存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合法手續的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原則上只能提取一次);

(二)償還自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

(四)離(退)休的;

(五)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的;

(六)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

3、出境定居;

4、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原單位改制、破產、註銷,且未再就業。

(七)其他提取:

1、繳存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災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2、被法院判實刑的。

第五條 繳存人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提取條件,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優先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繳存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業用房及償還其貸款本息的;

(三)繳存人已因購買自住房提取過2次(含)以上住房公積金的;

(四)以贈與、繼承、分割、合併、交換等非購買方式取得自住

房所有權的;

(五)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貸款期間有逾期貸款未歸還的;

(六)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擔保方式爲住房公積金聯保的(不包含提前結清全額貸款);

(七)購買二套房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八)繳存人在1年內因同類提取條件已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的總價款,提取期限爲所交房款收據(或契稅完稅證明)開票日期或房產證辦證時間二年以內。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貸款期間內,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金額(包括配偶及同戶父母和子女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住房貸款上年應還本息之和。提前全額結清住房貸款,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還的貸款本息餘額,提取期限最遲爲結清貸款後3個月以內。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根據租住合同的期限、月租額及家庭收入等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每年覈實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年租金總額。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本息,同時註銷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七)項第1點規定,繳存人、配偶、子女及繳存人的父母患有以下九種重大疾病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二)惡性腫瘤、(三)再生障礙性貧血、(四)慢性重型肝炎、(五)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六)冠狀動脈旁路手術、(七)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八)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九)主動脈手術等。提取金額爲醫療費用實際發生額減去醫保(農村合作醫療或其他保險)報銷部分後的差額。

  第四章 提取資料

第十二條符合提取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向管理部提交申請基本資料和提取證明資料。資料包括:

(一)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銀聯卡或工、農、中、建、交五家銀行本人的活期儲蓄存摺(卡);

(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提取配偶或同戶一年以上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提供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子女在異地讀書不同戶,可憑學校在讀證明和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提取;子女在部隊服役不同戶,可憑部隊服役證明和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提取);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由本人憑身份證辦理。因特殊情況需委託辦理的,可由單位專管員或繼承權人、受遺贈人憑身份證明資料辦理,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委託人住房公積金銀聯卡或單位帳戶;

(四)同時按照下列情況提供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1、購自住房

購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提供備案合同、已交30%以上購房款發票(或收據);購安置房、拆遷房,提供拆遷管理部門批准的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付款憑證;二手房交易及其他購房情況,提供二年以內房產證、契稅完稅證。經管理部覈實後辦理。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建造自住房,提供鄉鎮或城鎮用地證明、縣級(含縣級)以上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紅線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施工合同、預算。非城鎮範圍建自住房(限產權人爲提取本人或配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及施工合同、預算。

翻建自住房,提供鄉鎮或城鎮用地證明,縣級(含縣級)以上建設管理部門同意翻建的批覆、原房屋產權證、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預算。

大修自住房,提供房屋產權證(非城鎮範圍的自住房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限產權人爲提取本人或配偶)、所在地房屋安全鑑定等級爲C級或D級的《房屋安全鑑定書》及施工合同、預算。

以上經管理部覈實後辦理。

3、償還自住房貸款本息

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銀行加蓋公章的購房貸款餘額單(餘額單有效期爲打印時間一個月內)、還貸存摺(卡)。提前一次性結清住房貸款的還需提供借款銀行還貸賬號、開戶行或借款銀行出具的《住房貸款提前結清單》。

4、合法租住自住房

提供無房證明、租房協議、房租支付憑據、家庭收入證明等。經管理部覈實後辦理。

5、離(退)休

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離、退休審批表或離、退休證。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壹年內未再就業:

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或買斷安置協議書、下崗證、再就業培訓證),社區出具的壹年以上未就業證明。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提供縣級(含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關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3)非本市戶口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提供戶籍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7、戶口遷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因工作關係調離本市的提供人事部門出具的人事調令(或任命書)。

8、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提供死亡證或戶口註銷證明或失蹤證明;繼承人或法定受遺贈人的申請報告(單位蓋章),或遺囑、遺產分配公證書;繼承人或法定受遺贈人與死者關係證明;繼承人、法定受遺贈人或代辦人的身份證。

9、其他提取

(1)重大疾病提取,提供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提供的醫學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發票;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提供由單位、社區(街道)出具的自然災害證明,經管理部覈實後辦理。

(2)繳存人被判實刑的,提供法院判決書和繳存人單位帳號、開戶銀行。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條 提取人持填寫完整的《郴州市住房公積金支取、轉移審批表》(一式二份,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和提取相關資料,到各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夫妻雙方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雙方持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證明前來辦理。提取人提出申請後三個工作日辦結。如對審批意見持有異議,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議和答覆。

  第六章 提取監督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對提取業務的稽覈和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騙提資金的行爲。

第十五條 管理部應明確提取業務經辦人和審批(審覈)人,對資金提取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追回所有款項本息,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爲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繳存人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的;

(三)繳存人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支取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