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引入第三方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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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機構騙取社保最高罰5倍

社保基金引入第三方監督

昨日,《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條例監督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在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官網掛出。與2004年通過的條例>監督條例相比,新條例從監督主體與內容、預防機制、檢查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並首次規定引入第三方監督,建立社會保險專家庫;社保經辦等機構騙取基金將被處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承擔法律責任。

《條例》首次引入第三方監督。社保行政部門可以建立社保專家庫、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社保、醫療、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專家作爲專家庫成員。社保專家庫專家出具的評定意見、鑑定結論可以作爲作出社保基金監督檢查結論的重要參考。

與此同時,統籌地區政府應當成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保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其中,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中非政府部門代表不得少於1/2。

此外,《條例》規定,社保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藥品經營單位、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社保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以欺詐、虛構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基金支出,將被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對違反社保規定或服務協議的醫師,可暫停或取消其服務資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由執業資格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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