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育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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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均衡用人單位女職工的生育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杭州市生育保險辦法

一、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能規定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生育保險具體業務。

各級衛生、財政、稅務、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三、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區和縣(市)分別統籌。蕭山區、餘杭區仍作爲統籌地區維持不變。

四、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五、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六、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七、用人單位應當自單位建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八、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自終止或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

九、生育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企業以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爲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

其他用人單位以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作爲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當年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或用人單位當年新增職工,用人單位以職工第一個月工資作爲基數爲其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計算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當年第一個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三)杭州市區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爲1.2%。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的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統籌地政府確定。

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對生育保險費率適時進行調整。

十、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四)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計劃生育手術津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十一、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職工在生育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爲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2個月,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條件生育的。

(二)職工在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爲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

十二、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項目:

(一)生育津貼;

(二)計劃生育手術津貼;

(三)生育醫療費用;

(四)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十三、女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一)項規定條件的,在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期限內享受生育津貼(即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計發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個月以上(含)生產或早產的,按3個月計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助娩產手術的,增加0.5個月;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0.5個月。

(二)妊娠3個月以上(含)、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按1.7個月計發。

(三)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按1個月計發。

十四、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二)項規定條件的,在國家統一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限內享受計劃生育手術津貼(即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工資)。計劃生育手術津貼按照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限和計劃生育手術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計發計劃生育手術津貼的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限如下: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按2天計發。

(二)取宮內節育器按1天計發。

(三)輸精管結紮按7天計發。

(四)單純輸卵管結紮按21天計發。

(五)產後結紮輸卵管按14天計發。

(六)人工流產按14天計發;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按16天計發;人工流產同時結紮輸卵管按30天計發。

(七)中期終止妊娠按30天計發;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紮輸卵管按40天計發。

國家調整計劃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計發天數隨之調整。

十五、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符合生育保險開支範圍的按規定支付。

女職工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算生育醫療費;女職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由個人全額支付後,到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算。

女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一)項規定生育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支付生育醫療補貼費,剖宮產2000元、助娩產1500元、正常產(含順產、流產、引產)1000元。

十六、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即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十七、職工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發生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算。

十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醫療費,定期從生育保險基金中劃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十九、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產後或手術後18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申辦時應填報《杭州市職工生育待遇申領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生育證明;

(二)生育醫療證明、門診病歷、出院小結、計劃生育手術記錄等原始材料;

(三)嬰兒出生證。

二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覈,審覈完成後將生育保險費用撥付給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並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發給職工。

二十一、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爲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的,職工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二十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生育保險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的個人等生育保險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十三、本辦法中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12月份參保職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除以對應人數確定;當年新成立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第一個月工資平均數口徑計算。以天爲單位計發生育保險待遇的,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計算。

二十四、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二十五、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