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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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歡迎閱讀與收藏。

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隨着醫療費用的上漲和保障水平的提高,醫保基金中長期支出壓力加大,居民醫療保險的鉅額財政補貼風險正逐步顯現。從籌資機制來看,財政補助已經佔到籌資總額的四分之三左右,居民醫保存在“泛福利化”傾向,未來應逐步改變目前個人與財政籌資責任失衡的局面,建立財政補貼與個人繳費的合理分擔機制。

出於對參保積極性等因素的考慮,多年來居民醫保的個人籌資標準一直以很小的幅度上升,居民醫保籌資的增長主要通過財政補貼的增加來實現,財政補貼與個人籌資的比重從最初的1∶1變成了目前的約4∶1。有業內人士擔心,我國的居民醫保已經出現了“泛福利化”傾向。

隨着個人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的繳費責任並沒有相應提高,這給公衆一種印象:居民醫保主要是靠政府投入,似乎更像一種福利,而不是保險。據瞭解,一些地方政府有過財政投入與居民繳費同步增長的想法,卻擔心提高居民個人籌資會降低參保人的參保積極性,影響參保率。“只要是保險,都要精算,精算自然是中性概念。原來制度過度依賴財政,好像天經地義,這是不對的',因爲社會保險必須精算平衡,不能把保險當福利。”一位財政部人士表示,財政應該補貼居民醫保,但不應該補貼到這樣高的比例,未來應該降低財政補貼在居民醫保籌資中的比例,“恢復到財政出一塊,個人出一塊。”

現行醫保單位個人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爲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職工繳費比例爲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着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

2、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爲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爲月繳費基數。單位和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繳費基數;高於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3、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國務院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分爲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爲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4、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不繳或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的處理。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應當認真履行繳費義務,不繳納或欠繳醫療保險費時,職工個人帳戶資金停止計入。個人帳戶的結餘資金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