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養老金增額減少深圳退休人員起訴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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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增額減少退休人員起訴,這是怎麼回事?快跟本站小編來了解一下!

因養老金增額減少深圳退休人員起訴社保局

因不滿深圳市人社局及社保局在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中,用廣東省2014年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即113元)代替深圳市2014年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即173元),導致企業退休人員每月少了60元養老金,300多名企業退休人員委託10名代表聯合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案在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庭。

深圳市人社局及社保局當庭表示,養老金調整是根據廣東省人社廳《關於20 15年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執行的,其中規定各地市(除廣州市)直接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故2015年企退人員養老金調整是符合省廳政策的。雙發各執一詞,此案並未當庭宣判。

許阿姨今年59歲,20 0 7年其從深圳一家企業退休,有2 8年的工齡。據其介紹,自1995年以來,深圳市每年都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2015年7月,其收到深圳市社保局發來的一份“2015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書”,上面顯示,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對其的相關待遇調整爲,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額補發,增加基本養老金。

通知顯示,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其中,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額,加上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的5%計發。

許阿姨認爲,這一定額標準較之此前幾年有一定的下滑,原因在於此次實行的標準是以廣東省2014年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即113元)作爲依據,而非此前幾年按照深圳市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計算。

其提供的資料顯示,自2012年起到2015年,若按照深圳市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計算,養老金定額增加量分別爲130元、140元、149元、173元。若按照廣東省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計算,則分別爲83元、95元、97元、113元。

許阿姨表示,按照廣東省的標準,其一干企業退休人員每月將少60元的養老金。爲此,300多名與許阿姨情況類似的企業退休人員集體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焦點

1.爲何2015年一改慣例未按市標準調整養老金

庭審上,訴方企退人員與辯方市人社局及社保局對雙方提供的相關法律文件的真實性未有異議。

訴方企退人員認爲,在2012年到2014年的三年間,調整企退人員養老金一直是遵照國家政策,按本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的額度調整。且,定額是採用深圳本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作爲定額的。定額每年增加。

同時,訴方表示廣東省人社廳對深圳市20年來按照被全國人大授權立法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制定本市企退人員養老待遇調整的情況,是非常清楚沒有異議的。在歷年調整本省企退人員養老待遇中,並沒有對具有法律特別地位的深圳市作出任何特別指定,已形成慣例。如果人社局認爲省人社廳有異議,首先應該提請深圳市人大修改或廢除《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理順法律關係,而不是自己違法行政。

辯方認爲,人社部發【2015】6號文《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指出,各地區的具體調整水平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上漲、工資增長等實際情況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即是說,關於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是由省一級人民政府合理確定的。

2 .有立法權的城市和所在省是否要一致

訴方表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條顯示,職工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爲其上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訴方認爲,深圳養老保險繳交按本市基數繳交,和廣東省的標準不同。訴方表示,按照深圳市標準繳納保險,在養老金這塊理應按照深圳市標準制定。

同時,訴方列舉同爲特區的廈門市例子。2015年福建省公佈養老金調整方案,人均上調206元。而經廈門市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對廈門2014年底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85元,較省裏平均調整標準高出約80元。

辯方認爲,訴方提出的以深圳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作爲計算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數據基礎,所提出的法律支撐系主觀臆斷。其認爲,訴方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深圳市社保局的具體行政行爲符合國家、省、本市的政策法規。

庭審期間,雙方各執一詞,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律師觀點

應該具有一致性和連貫性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毛鵬律師表示,經初步對比粵人社發【2015】64號文與此前幾年省人社廳類似文件的內容,其實在文件適用範圍上並沒有實質性變化。但2012年到2014年三年間,深圳市均是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的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來進行基礎定額,而這一標準在2015年發生了變化。“如果說,2015年市人社局及社保局按照省廳要求是合法的,那可以反證前幾年是違法的;相反也一樣,如果認定前幾年是合法的,那麼2015年的就是違法了。”

毛鵬律師認爲,深圳社保局的做法明顯欠妥,第一,深圳經濟特區養老保險條例對人均基本養老金的核定標準與廣東省人社廳出臺的規定不一致時,因深圳經濟特區養老保險條例是經濟特區的人大立法,在法律層階上是優於廣東省人社廳的部門規章,在深圳人大未修訂法律的情況下,深圳社保局應該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制訂的條例來執行。

毛鵬認爲,政府機關在出臺相應政策時,應該具有一致性和連貫性。突然以廣東省人社廳的條例作爲標準執行,這種做法確實有違一致性和連貫性,且亦損壞了深圳市民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