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生育保險調整政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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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東生育保險政策將如何調整?目前瞭解到,2016年10月,國務院已原則同意《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而山東省威海市屬於試點城市之一。

山東生育保險調整政策2017

  

全國人大常委會擬授權國務院在12個試點城市暫時調整實施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12月19日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

受國務院委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19日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作《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爲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的明確部署和“十三五”規劃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任務中提出的“將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要求,2016年10月,國務院已原則同意《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

“試點涉及突破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試點期間暫時調整實施相關法律規定。”尹蔚民說。

草案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城市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關於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覈算以及編制預算的規定,將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繳和管理。上述決定實施期限爲二年。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尹蔚民表示,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在醫療服務項目上有共同之處,特別是在醫療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將兩項保險合併實施符合社會保險一體化運行的要求,有利於提升社會保險基金互濟能力,更好地增強生育保險保障功能,有利於提高行政和經辦服務管理效能,降低運行成本,是推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改革嘗試。

生育保險是專門針對職工建立的。尹蔚民指出,“將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指的就是“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

在介紹改革試點的保障措施時,尹蔚民強調,試點工作將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按照《試點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組織實施。國務院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試點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12個試點城市分別是: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瀋陽市、江蘇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珠海市、重慶市、四川省內江市、雲南省昆明市。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試點地區和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1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

爲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試點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決定》,現就做好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兩項保險)合併實施試點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推進兩項保險合併實施,通過整合兩項保險基金及管理資源,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綜合效能,降低管理運行成本。

(二)主要目標。2017年6月底前啓動試點,試點期限爲一年左右。通過先行試點探索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優化保險管理資源、促進兩項保險合併實施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

二、試點地區

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工作基礎,在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瀋陽市、江蘇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珠海市、重慶市、四川省內江市、雲南省昆明市開展兩項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未納入試點地區不得自行開展試點工作。

三、試點內容

(一)統一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實施過程中要完善參保範圍,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摸清底數,促進實現應保盡保。

(二)統一基金徵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徵繳。試點期間,可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同時,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兩項保險合併實施的統籌地區,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基金收支運行情況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基金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三)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相關醫療服務協議時,要將生育醫療服務有關要求和指標增加到協議內容中,並充分利用協議管理,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控。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生育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四)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要統一經辦管理,規範經辦流程。生育保險經辦管理統一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充分利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平臺,實行信息系統一體化運行。原有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平臺可暫時保留,待條件成熟後併入醫療保險結算平臺。完善統計信息系統,確保及時準確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員、基金運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況。

(五)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限執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兩項保險合併實施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要部署,也是推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試點城市所在省份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推動試點工作有序進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對試點地區的工作指導,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的困難和問題。試點省份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推進相關工作。

(二)精心組織實施。試點城市要高度重視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工作,按照本試點方案確定的主要目標、試點措施等要求,根據當地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羣差異、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周密設計試點實施方案,確保參保人員相關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證平穩過渡。2017年6月底前各試點城市要制定試點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加強政策宣傳。試點城市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準確解讀相關政策,大力宣傳兩項保險合併實施的重要意義,讓社會公衆充分了解合併實施不會影響參保人員享受相關待遇,且有利於提高基金共濟能力、減輕用人單位事務性負擔、提高管理效率,爲推動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做好總結評估。各試點城市要及時總結經驗,試點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有效做法請及時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爲全面推開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工作奠定基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要對試點期間各項改革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羣衆滿意程度等內容進行全面總結評估,並向國務院報告。

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試點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爲進一步增強生育保險保障功能,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共濟能力,推進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改革,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瀋陽市、江蘇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珠海市、重慶市、四川省內江市、雲南省昆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關於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覈算以及編制預算的規定(目錄附後),將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繳和管理。試點方案由國務院作出安排,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本決定實施期限爲二年。

國務院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並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