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必須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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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全日制勞動者能否參加工傷保險這一問題,無論是從我國的《勞動法》來看,還是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專門針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的《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看都不存在任何爭議,即用人單位只需要爲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非全日制用工必須參加工傷保險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與對待全日制的勞動者一樣,爲非全日制的.勞動者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無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或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多種勞動關係,均不影響用人單位爲其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不同於爲勞動者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其他險種的社會保險,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不論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工傷保險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繳納的,不能包含在小時工資裏,由勞動者自行繳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爲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以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