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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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簡介
  一、參保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全部職工(含國家公務員)和僱工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爲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本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二、繳費標準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0.8%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江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5年7月1日前按2013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571元計算,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按統計部門公佈的2014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江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用人單位無上月職工工資的,以本單位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爲基數計算。
  三、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時間
  (一)用人單位應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自2015年1月1日起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參保職工從用人單位按規定依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可按規定享受發生的生育保險待遇。
  (二)用人單位未依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從補足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滯納金後,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新發生的費用指補繳次月起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三)2015年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參保職工,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按《江門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江府辦〔2009〕106號)規定享受待遇。
  2015年1月1日已懷孕未分娩的參保職工,按廣東省203號令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產前檢查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生育保險的待遇
  範圍(一)生育保險待遇範圍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1.生育的醫療費用,即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併症、併發症的費用。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紮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生育醫療費用基金支付範圍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1.因醫療事故發生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的費用;2.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3.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4.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
  (三)生育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標準(如下表):
繳費情況費用類別就醫類型基金支付比例基金累計支付最高限額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生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並且在就醫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生育100%--
分娩住院期間因診治妊娠合併症、併發症需要,可以按照規定轉至統籌地區內其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100%--
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而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60%按我市相同級別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執行
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但在就醫確認以外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60%
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生育100%
非因急診、搶救而在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50%3000元
計劃生育手術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100%參照我市相同級別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標準
因急診、搶救而在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100%按二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標準
非因急診、搶救而在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30%按我市一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標準執行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後次月起的1年內,按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和標準執行。
職工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按上述基金支付比例和標準執行。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
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或終止妊娠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或終止妊娠的醫療待遇標準執行,不享受生育津貼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待遇
      
  (四)生育津貼計算公式生育津貼=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算。
  (五)生育津貼假期類型和天數(如下表):
假期類型假期天數
女職工產假順產的98天
難產的98天+30天=128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
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
施行輸卵管結紮的21天
施行輸精管結紮的7天
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
  注: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