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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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方案

 吉林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6)65號

各市(洲)、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經辦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範圍

從2016年1月1日起,爲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國家要求,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標準如下: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爲2015年底本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以下退休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齡爲70—74週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週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週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工傷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59元的,按59元調整。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爲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給予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它事宜。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宜單位,其退休人員由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調整辦法和標準執行。

三、資金渠道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表格,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確認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加強領導,精心安排,積極穩妥組織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協同配合,9月底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浙江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浙人社發〔2016〕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爲保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和對象

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6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準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週歲、女年滿65週歲及以上且不滿80週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確定。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兩航起義”退休人員,按照浙勞社險〔2001〕16號、浙財行字〔2001〕23號、浙人薪〔2001〕15號文件規定,參照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平均標準予以調整。

(六)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範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6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16年9月11日

  貴州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貴州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在本月內完成,調整增加的待遇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發。這是企業退休人員連續第12年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水平,也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一次按照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調整增加待遇。

調整範圍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的人員範圍爲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

國家規定,本次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6.5%左右確定,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掛鉤調整: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6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2015年12月平均養老金水平的3.5%增加。

傾斜調整:對2015年底年滿70週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週歲每滿1歲增加7元;對建國後至1953年底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調整: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在此基礎上,2015年底年滿70週歲及以上的,超過70週歲每滿1歲增加7元。

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資金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建賬管理,錢不混用,互不擠佔。

組織實施

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根據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進展情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從基金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由原單位代調代發,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據瞭解,我省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施方案,是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的,嚴格執行了國家規定的調整辦法和批覆的調整水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財政收入增收比例呈下降趨勢、養老基金負擔越來越重的背景下,繼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更加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全省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