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產假最新規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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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下午,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湖南產假最新規定2017

  經過分組審議,修正案將男方護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5天變更爲20天;女方產假爲158天。

但11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網發佈《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待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生育津貼天數及標準仍按《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按98天發放生育津貼,新增加的60天產假視同出勤,其工資福利等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

這項新規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產假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30天產假,對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產假。

  這就意味着,湖南女職工可享受98天+60天,共158天的產假!

休假期間工資福利怎麼算?

《通知》規定,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髮放生育津貼,支付生育津貼天數及標準仍按《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有關規定執行,即按98天發放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新增加的60天產假暫不納入我省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範圍,女職工在此期間視同出勤,其工資福利等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待國家《生育保險辦法》出臺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這項新規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產假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30天產假,對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產假,這也意味着,湖南女職工可享受98天+60天,共158天的產假!

產假有何變化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共98天)外增加產假60天,共計158天。

新規又進行了調整:

1、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產假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30天產假,對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產假;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

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個體私營企業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村 (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並確定人員具體管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根據需要設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與已婚育齡人員或者負有計劃生育協助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簽訂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爲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聘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房屋出租給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並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大衆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徵,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和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覈中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不得評先授獎和晉職晉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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