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時間及工傷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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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時間

工傷鑑定時間及工傷等級鑑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如何鑑定工傷等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爲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爲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爲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爲四級。

勞動能力鑑定及工傷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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