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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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我們越來越需要通知,通知是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傳達指示、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佈置工作與周知事項時所用的一種下行公文。大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廣東省關於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歡迎閱讀與收藏。

《廣東省關於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我省高溫津貼政策的適用範圍?

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工作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的高溫津貼發放適用我省高溫津貼政策。

二、什麼是高溫作業?

答: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統稱高溫作業。

三、我省高溫津貼標準是多少?

答:自2021年6月1日起,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13.8元。

四、高溫作業人員的高溫津貼什麼時候發放?如何發放?

答: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的6月至10月,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五、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答: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六、用人單位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及實行特殊工時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高溫津貼如何發放?

答: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七、高溫津貼標準如何確定?是否是一成不變的?

答: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高溫津貼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述因素進行調整。

八、高溫津貼與工資有什麼關係?高溫津貼從哪列支?

答: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且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未按照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如何維權?

答:《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因此,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十、用人單位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如何維權?

答: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減輕工作強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