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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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合法嗎?

  員工社保辦理: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合法嗎?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別多。

有個公司諮詢HR陳:“我們有個員工不想繳納社保,讓他寫個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是不是就可以了?”

不想繳納社保總有各種理由,有的員工想着讓單位把繳納社保的錢直接發給自己,畢竟多發點現錢手裏有糧,心裏不慌。距離退休年齡比較近的員工從未繳納過社保,覺得交社保不合適,不如直接拿錢;有的是自己交着新農保、新農合或者城鎮居民養老、城鎮居民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不願意繳納費用高的職工社保;還有的是在別的單位掛靠繳納社保;當然也不能排除有的員工是“被自願”的情況。

 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到底可以不可以呢?

從員工的角度說,自願放棄自已的民事權利似乎無可厚非,但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所以員工與用人單位達成一紙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便兩下說好,你情我願,這個協議也是無效的。

遇到這種以各種原因自願不繳納社保的情況,用人單位切不可貪圖小利,畢竟這是一種給自己挖坑的行爲。首先,如果出現了醫療、工傷、生育問題,原本應由社保支付的醫療費、工傷賠償金、生育津貼等等都要由單位負擔,這給單位帶來巨大的風險。其次,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既然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爲,那麼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行政責任並接受處罰,處罰的對象包括用人單位、負責主管人、直接責任人,連一線HR們也屬於法律處罰的.範圍內。還有,出來混總要還的,沒給人家繳納的要補繳啊,當然還有滯納金。另外,沒繳納社保導致結束勞動合同,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HR陳也要給不想在單位繳納社保的同學們說一下,放棄繳納社保的時候你肯定都計算過,想讓自己得實惠,但是你算得對嗎?無論城鎮職工社保、城鎮居民社保、新型農村社保,早晚都要合併計算,繳費越多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越多,這個銜接是個趨勢,而且人社部已經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所以不用有那麼多顧慮,應當正常繳納社保。

PS:HR陳提醒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參加各種社會保險時用了五個“應當”,做出了強制性的規定,如果再遇到不願繳納的,可以直接say no。當然也可以把不願依法繳納社保作爲本公司不予錄用的一個條件。

附:2016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9月20日獲悉,從2016年1月1日起,我省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總體調整幅度略高於6.5%。此次調整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首次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退休人員待遇,也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第一次同步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惠及280多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今年我省調整的人員範圍,爲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我省2016年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有兩個原則,一是略高於全省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二是企業平均增幅略高於機關事業單位平均增幅。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同樣標準,體現社會公平。

掛鉤調整根據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各自特點,掛鉤調整辦法有所不同。企業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延續了歷年企業調整基本養老金做法,體現“長繳多得”。對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3元調整。機關事業單位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每人每月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4%增加。這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也是目前全國多數省份通行的做法,與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待遇辦法基本相銜接。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70週歲的退休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準調整。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滿80週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傾斜調整辦法和標準相同。

此外,從今年開始,選擇一次性繳費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執行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政策。此外,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有關政策仍按贛府廳發〔2008〕11號文件的原則執行。

記者還了解到,企業退休人員調增的基本養老金(含從2016年1月起補發的資金,下同),將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資金9月底前基本發放到位,最遲10月底前將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包括未參保暫由單位調整和發放的)調增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