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辭職還有年終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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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快到職場期盼許久的一年一度的“年終獎”時刻,然而,也有更多人選擇在年底辭職,“年終獎”遭遇“跳槽”時,那麼,年底辭職,到底能不能拿到年終獎呢?

年底辭職還有年終獎嗎

案例1:

據悉,李某自2013年在一家企業工作,因工作壓力較大,李某決定跳槽,在遞交辭申請並辦理完工作交接後於2015年12月31日正式離開。之後這家企業根據情況發放年終獎,李某得知後,認爲年終獎主要是對過去一年工作情況的考覈獎勵,他應該也有。但當他討要時,公司負責人認爲他已經離職,不應該和其他員工一樣獲得年終獎。於是,李某一紙訴狀,將老東家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企業補發年終獎

李某提供了該企業在其工作期間發放年終獎的記錄,企業未否認。但企業認爲,法律未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年底向員工發放年終獎的規定,企業可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自行發放。由於李某在發放年終獎前離職,應視爲自動放棄年終獎。

然而,法院認爲,年終獎屬於廣義的勞動報酬的範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金額及發放方式進行約定。此案中,根據公司的工資制度,並結合李某2015年工資收入情況,應認定公司存在年終獎制度,且公司也實際向李某支付過年終獎,且該公司並未舉證說明李某不符合年終獎發放的要求,因此推斷李某符合年終獎發放的條件。

另外,法院認爲,該公司以李某自行辭職即視爲放棄領取年終獎爲由,而拒絕支付李某年終獎,是有違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資制度,且違背年終獎對員工在過去一年內爲單位所作貢獻之獎勵的原本涵義。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林某2015年度年終獎8000元。

案例2:

小張2010年進入漢口一家貿易公司做銷售代表,公司明文規定,“工作滿一年的員工,都有資格領取年終獎”。

2015年12月,小張提出辭職,當時年終獎尚未結算。2016年1月20日,公司覈定了員工的年終獎,但沒有小張的份兒。公司解釋:年終獎是公司對自己員工的獎勵,而公司結算年終獎時,小張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因此沒資格獲得年終獎。

小張另一同事是8月底辭職的`,公司以同樣理由沒給予年終獎。小張和同事一起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公司支付小張2015年全年的年終獎兩萬元,而小張的同事則因工作未滿一年,不符合公司發放年終獎的條件,則一分錢的年終獎都沒有。

回答

本案中,小張所在公司規定,只要工作滿一年就能享受年終獎。雖然公司結算年終獎是2010年1月20日,小張此時已離開公司,但年終獎是對上一年度的獎勵。所以小張應該得到年終獎。小張的同事則不符合公司規定,不能得到年終獎。

  本站提醒

目前法律對年終獎的發放條件並無明確規定。如何發放,這就需要看具體個案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約定,以及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等相關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勞動雙方既沒有約定也沒有規定年終獎的發放方式,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合理確定年終獎的發放。如此案中,如果公司未規定“需工作滿一年才能夠獲得年終獎”,則小張的同事因已經工作8個月,可以獲得年終獎的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