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騙局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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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網4月9日電 本報刊登了《非上市公司股權違法轉讓擡頭》的新聞之後,引起了巨大反響。幾經輾轉,記者找到了熟悉原始股騙局內幕的人士,他們提供的情況,使一批專門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非法轉讓的地下莊家的伎倆逐步暴露出來。

一、鑽了法律的空子。

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非法轉讓的現象,其實監管部門早已有所注意。早在2002年8月,上海證管辦有關負責人就專門發表講話,提醒投資者謹防原始股騙局。此後,這種現象一度有所收斂。

但是,對於該種現象,現有法律法規還顯得較爲薄弱,因此,一些銷聲匿跡了一段時間的莊家近期又改換門庭,重新行騙。而且,他們的花樣越來越多,原先鼓吹到主板、創業板上市,後來又發展到號稱到納斯達克、新加坡等海外市場上市,利用普通投資者對海外市場缺乏瞭解又急於求富的心理,標榜概念,製造噱頭,從而達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這些行騙者事先經過了精心策劃,因此在法律環節上,他們往往早有準備。例如,他們售賣的都是經過合法批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原先曾出現一些行騙者把成立未滿三年的公司股權拿出來售賣,從而違反公司法的.現象,但現在他們已經很少再犯這種低級錯誤在媒體宣傳上,他們也會巧妙地運用一些意義含混的文字。

在這樣處心積慮的安排下,即使事後出現糾紛,也很難抓住他們行騙的把柄。從目前的法律法規條款來看,他們只在證券經營資質和交易場所的問題上有違法違規之嫌。但對於蒙受了巨大損失的投資者而言,僅僅認定行騙者違規經營顯然還是遠遠不夠的。

二、必須加強打擊力度。

這位人士呼籲,對於原始股騙局,監管部門應該進一步予以重視,並且在法律法規上作出更加嚴厲和有針對性的規定。事實上,這些騙局至少在幾個環節上存在法律問題。

首先,如果股份公司在設立時就存在股本金沒有實際到位的現象,就違反了公司法;其次,如果股份公司以私募之名對非特定的羣體進行融資,則有非法融資之嫌;第三,股權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而這種股權交易大多數是以投資諮詢公司的名義進行的,投資諮詢機構並沒有代理買賣股權的資質;第四,出售者信誓旦旦地保證股權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公開上市,其中絕大部分是不能實現的謊言,如果能夠取得相應證據的話,可以認爲該種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

業內人士認爲,對於證據確鑿、後果嚴重的案例,不但應該追究行騙者的民事責任,還應該進一步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才能對行騙行爲起到遏制之效。

三、手法不斷翻新。

一位熟悉內幕的人士告訴記者,這些原始股騙局大多是事先經過精心策劃的,參與者從某些公司高層,到一級坐莊者,再到衆多推銷者,構成了一套完整體系。

記者瞭解到,這些所謂將要上市的公司,大多位於陝西、四川等地區。個別地區在股份公司設立的審批程序上的做法是,先批准立項(包括批准股份規模),企業募集股份後履行正式審批手續。這和我國公司法規定不符,公司法第82條明確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定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繳納全部股款。就是說,企業必須將持股比例確定和全部資金到位之後,才能批准設立。而有關部門的立項審批程序客觀上讓企業亂髮股票鑽了空子,一些企業在取得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立項後,虛設股本,再以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作招牌,轉讓股份。

部分企業甚至與地下莊家聯手,展開種種騙術,誘惑投資者購買其股權。例如,他們事先會將公司的業績包裝得十分漂亮,同時在對外出售之前實施大額分紅。此時,由於股權還控制在自己手中,這些分紅不過是分給了自己人而已,目的是爲了做一個好看的投資回報記錄。而一旦股權被售賣出去,分紅就再也不會實施。此外,他們還往往會刊登廣告,廣告內容多爲對企業情況的美好描述,同時,還會用一些容易混淆的文字暗示公司的上市前景,從而利用投資者對媒體的信賴達到誘騙的目的。

這些地下莊家一般已經跟企業談好條件,包括企業給他們多少股權進行轉賣,售賣股權之後的比例分成。他們就相當於股權的一級批發商。此後,他們會在上海、深圳等地設立投資諮詢公司,通過各種渠道拉攏投資者購買其股票。

這個坐莊過程,往往就是衆多不明真相投資者被套牢的過程股份公司融進資金,莊家賺取差價暴利,投資者只能面對迅速貶值、難以流通的現實,守候企業能夠早日上市的渺茫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