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行業資格證書:
本科畢業後一年後自動轉爲助理工程師,評爲助理工程師後四年評工程師。如果是搞施工就考建造師做到一定時間後可以考一個監理工程師.如果搞預結算那就考造價師或經濟師.如果搞設計的話就考結構師或建築師或岩土師.最後考一個監理工程師.當然能者多勞能多考就多考.監理師的要求年限最高所以最後再考。
預算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 考試級別初級、中級、高級
報考條件1、初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2)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2、中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初級證書,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3、高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本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2)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中級證書,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
課程設置預算員:《建築識圖》、《房屋構造》、《建築工程定額與預算》、《建築施工技術》
施工員:《建築力學》、《建築材料》、《建築結構》、《建築施工技術》
質檢員:《質量事故分析》、《建築施工技術》
材料員:《建築材料》、《建築施工技術》
安全員:《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技術》、《建築企業經營管理》五、土木行業可考證書:
一級建造師報考指南 考試簡介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覈准,由註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臺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報考條件(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兩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三)從2007年度考試開始,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報考人員須提供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方能報考。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爲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的時間總和,其截止日期爲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考試科目、考試時間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其中《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爲房屋建築、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各考試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 | 時間 | 科目 |
2007年9月13日 | 09:00-11:00 | 建設工程經濟 |
14:00-17:00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
2007年9月14日 | 09:00-12:00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
14:00-18:00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0個專業) |
考試成績實行2年爲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名時間
各省、市2007年一級建造師的考試報名工作計劃於6月中下旬進行,具體時間請參看各地報名通知。
免試條件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但由於《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限於篇幅,對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專業知識和檢驗應試者解決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際問題的能力這些內容寫得比較簡練,甚或未寫,因此有必要參閱《建設工程經濟》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兩本書。另外試題中,案例題的解答也需要援引《建設工程經濟》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方面的知識,所以說,閱讀《建設工程經濟》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兩本書,對提高考生的答題能力是必要的。
註冊管理一、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於建築業企業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建造師註冊申請表;
2、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複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註冊中心)對申請註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進行審覈,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註冊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初審期限爲二十個工作日。
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註冊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准,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二級建造師報考指南考試簡介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覈准,由註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臺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報考條件(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業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具有工程(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另一個《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爲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考試科目、考試時間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其中《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爲:房屋建築、礦山、公路、水利水電、電力、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0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2008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定於9月份舉行。各考試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 | 時間 | 科目 |
2008年9月16日 | 09:00-12:00 |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
15:00-17:00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
2008年9月17日 | 09:00-12:00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 |
注:特殊情況請參看各省市考試通知。
成績管理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爲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名辦法
凡已辦理報名和繳費手續的報考人員須於指定日期,在北京市人事考試網查詢並下載打印本人准考證,憑此准考證、本人身份證明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同時領取考試費用發票。
考試大綱:在辦理報名和繳費手續的同時,可徵訂考試大綱。
成績查詢及證書領取(一)一般考試後兩個半月,考生可在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網()“成績查詢”欄目查詢考試成績。考試成績單不另行發放,考生如有需要,請於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30天內自行下載打印。
(二)領證時間爲成績公佈後兩個月左右,地點爲相應確認點。請考生屆時關注本網站通知或聯繫現場確認點。考試合格者須填寫合格人員登記表。
附:1.專業對照表
2.考試代碼及名稱表
免試條件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但由於《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限於篇幅,對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專業知識和檢驗應試者解決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際問題的能力這些內容寫得比較簡練,甚或未寫,因此有必要參閱《建設工程經濟》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兩本書。另外試題中,案例題的解答也需要援引《建設工程經濟》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方面的知識,所以說,閱讀《建設工程經濟》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兩本書,對提高考生的答題能力是必要的。
註冊管理一、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於建築業企業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建造師註冊申請表;
2、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複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註冊中心)對申請註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進行審覈,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註冊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初審期限爲二十個工作日。
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註冊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准,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造價工程師報考指南 考試簡介1996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國家開始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8〕8號),並於當年在全國首次實施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組織或授權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日常工作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考試採用滾動管理,共設5個科目,單科滾動週期爲2年。
從業方向造價工程師是指由國家授予資格並准予註冊後執業,專門接受某個部門或某個單位的指定、委託或聘請,負責並協助其進行工程造價的計價、定價及管理業務,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工程經濟專業人員。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凡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諮詢、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和部門,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崗位配套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報考條件(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造價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2、工程造價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3、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和獲碩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4、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二)在《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只參加《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和《工程造價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5年。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爲考試報名當年年底。
按照原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有關要求,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各地報考條件略有不同,請以當地考務文件爲準,以下爲各省2011年考試報名條件,僅供查看:
報名時間考試報名工作一般集中在考試當年5月至6月進行,具體報名時間請查閱各省人事考試中心網站公佈的報考文件,亦可關注網校造價工程師頻道考試報名欄目信息。
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指定網站在線填寫提交報考信息,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及繳費手續,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具體報名安排詳見各省的報考文件)
持《資格審覈表》、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下同)、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工程造價年限證明,符合免試條件的報考人員還須提供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上述證件均爲原件)。造價工程師考務費(報名費)各省略有不同,一般每科在40元-100元之間。
完成網上報名的人員一般應於考前10日至一週時間內在報名系統中下載並打印(或領取)准考證。考生下載准考證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本人相應確認點聯繫。2012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定於10月20、21日舉行。具體准考證獲取信息如下:
考試科目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四個科目:《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工程造價案例分析》。其中《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分爲“土建”與“安裝”兩個子專業,報考人員可根據工作實際選報其一。
科目名稱 | 考試時間 | 題型題量 | 滿分 |
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 | 2.5小時 | 單選題:60道,多選題:20道 | 100分 |
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 | 3小時 | 單選題:72道,多選題:24道 | 120分 |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 | 2.5小時 | 單選題:60道,多選題:20道 | 100分 |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安裝) | 2.5小時 | 單選題:40道,多選題:20道 選做題:20道 | 100分 |
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 4小時 | 案例題6道 | 140分 |
2012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於10月20日至21日舉行。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10月20日 | 9:00—11:30 | 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 |
14:00—17:00 | 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 | |
10月21日 | 9:00—11:30 |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安裝) |
14:00—18:00 | 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科目爲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試題爲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考試時,應考人員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成績管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參加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考試合格者,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造價工程師考試成績一般在考試結束2~3個月後陸續公佈,屆時請關注各省的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成績查詢欄目即可,亦可關注網校造價工程師頻道成績查詢欄目信息
合格標準:
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參考如下:
科目名稱 | 合格標準 | 試卷滿分 |
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 | 72 | 120 |
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 84 | 140 |
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 | 60 | 100 |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 | 60 | 100 |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安裝) | 60 | 120 |
造價工程師考試通過以後,請考生攜帶相關材料,到各報名點辦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領取方式個人領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或成績單領取(成績單在查詢成績時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代領:憑代領人及持證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個別省禁止他人代領);
單位代領:須提供單位介紹信,介紹人身份證原件。
攜帶資料領取須持本人身份證(護照或駕照)原件、免冠證件照片若干張。
准考證原件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登記表》一式三份;
畢業證書原件;
免試條件的考生,還需提供高級職稱資格證書原件;
若代領,代領人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證件(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要求以當地規定爲準)。
註冊管理(一)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二)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註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註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註冊初審機關)提出註冊申請。
(三)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條件爲:
(1)取得執業資格;
(2)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3)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註冊的情形。
註冊證書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爲4年。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一級建築師考試報考指南考試簡介
註冊建築師是依法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國家對從事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羣體的綜合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建築修復、建築雕塑、有特殊建築要求的構築物的設計,從事建築設計技術諮詢,建築物調查與鑑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施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制度。註冊建築師是依法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
全國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採用滾動管理,共設9個科目,單科滾動週期爲8年。北京地區全國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註冊工作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實施。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爲五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持有有效期的《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即具有申請註冊的資格,未經註冊,不得稱爲註冊建築師,不得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一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工作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報考條件
1.參加全國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全國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下表所列)
2.不具備規定學歷新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從事建築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爲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建築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於一項;
(2)作爲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綜合性中型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或特種建築項目不少於一項。
說明:“民用建築設計”、“其他類型建築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於發佈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
3.職業實踐要求:
按照一級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標準,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完成不少於700個單元的職業實踐訓練。報考人員待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後,在領取資格證書時需提供本人首次報名當年的《一級註冊建築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以供審查。
考試報名提交材料:
1.考試報名表及報名信息卡(必須貼黑白照片);
2.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從事職業年限證明;
4.彙總表及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考試科目
1.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
2.建築設計(知識);
3.建築結構;
4.建築物理與設備;
5.建築材料與構造;
6.建築經濟、施工及設計業務管理;
7.建築方案設計(作圖);
8.建築技術設計(作圖);
9.場地設計(作圖)。
考試時間
2010年全國一級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5月8、9、10、11日進行
報名辦法
(一)報名時間:每年二、三月份。
(二)報名方式和地點:一般採用網上和現場報名兩種方式,地點在各地人事考試中心
二級建築師考試科目、類型及時間要求:
一、國家對從事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羣體的綜合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建築修復、建築雕塑、有特殊建築要求的構築物的設計,從事建築設計技術諮詢,建築物調查與鑑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施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制度。
二、註冊建築師是依法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
三、持有有效期的《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即具有申請註冊的資格,未經註冊,不得稱爲註冊建築師,不得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
四、准予註冊的申請人由北京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建設部統一印製的二級註冊建築師證書。同時頒發相應級別的執業專用章。“證書”及“專用章”全國通用。註冊建築師受其執業的建築設計單位委派,可在國內任何地方依法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不需要異地再次辦理註冊手續。
五、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
1.建築設計
2.建築設計技術諮詢
3.建築物調查與鑑定
4.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5.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業務。
6.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築設計單位的業務範圍。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與其所在建築設計單位的業務範圍不符時,個人執業範圍服從單位的業務範圍。
六、註冊建築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保證建築設計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
3.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祕密;
4.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5.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七、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資格或者註冊建築師證書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取消考試合格資格或者吊銷註冊建築師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報名時間一般安排在3月份,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份。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二級建築師考試報考指南考試簡介註冊建築師是依法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國家對從事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羣體的綜合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建築修復、建築雕塑、有特殊建築要求的構築物的設計,從事建築設計技術諮詢,建築物調查與鑑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施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制度。註冊建築師是依法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
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爲二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北京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二級註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範圍只限於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等級分級標準三級(含三級)以下項目;五級以下項目,允許非註冊建築師進行設計。二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工作由北京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報考條件1.參加全國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全國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2.具有助理建築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含3年)以上人員,可以報考。
3.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3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爲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築設計四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三級以上項目不少於一項。
(2)作爲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他類型建築設計小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中型項目不少於一項。
以前未參加上述考試的擬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確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報名。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其考試成績無效。
考試報名提交材料:1.考試報名表及報名信息卡(必須貼黑白照片);
2.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從事職業年限證明;
4.彙總表及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考試科目1.建築設計(作圖);
2.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
3.建築結構與設備;
4.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考試時間2010年全國二級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5月8日、9日進行
報名辦法(一)報名時間:每年二、三月份。
(二)報名方式和地點:一般採用網上和現場報名兩種方式,地點在各地人事考試中心
二級建築師考試科目、類型及時間要求:
一、國家對從事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羣體的綜合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建築修復、建築雕塑、有特殊建築要求的構築物的設計,從事建築設計技術諮詢,建築物調查與鑑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施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制度。
二、註冊建築師是依法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
三、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科目類型及時間要求
序號 | 科目 | 考試時間(小時) |
1 | 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題) | 3.5 |
2 | 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 3 |
3 | 建築結構與設備 | 3.5 |
4 | 場地與建築設計(作圖題) | 6 |
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爲二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北京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持有有效期的《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即具有申請註冊的資格,未經註冊,不得稱爲註冊建築師,不得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二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工作由北京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六、准予註冊的申請人由北京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建設部統一印製的二級註冊建築師證書。同時頒發相應級別的執業專用章。“證書”及“專用章”全國通用。註冊建築師受其執業的建築設計單位委派,可在國內任何地方依法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不需要異地再次辦理註冊手續。
七、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
1.建築設計
2.建築設計技術諮詢
3.建築物調查與鑑定
4.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5.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業務。
八、二級註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範圍只限於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等級分級標準三級(含三級)以下項目;五級以下項目,允許非註冊建築師進行設計。
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築設計單位的業務範圍。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與其所在建築設計單位的業務範圍不符時,個人執業範圍服從單位的業務範圍。
九、註冊建築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保證建築設計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
3.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祕密;
4.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5.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十、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資格或者註冊建築師證書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取消考試合格資格或者吊銷註冊建築師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報名時間一般安排在3月份,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份。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監理工程師報考指南 考試簡介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設部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
三、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報考條件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二、對於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爲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根據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資格審覈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報名時間及方式考試報名工作一般集中在上一年12月至考試當年1月進行
具體報名時間:
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指定網站在線填寫提交報考信息,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及繳費手續,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具體報名安排詳見各省的報考文件)
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資格審覈表》、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以上均爲原件)。
考試科目及方式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共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爲主觀題,在試卷上作答;其餘3科均爲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的考試時間爲2個小時;《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的考試時間爲3個小時;《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的考試時間爲4個小時。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建設部批准。
科目名稱 | 考試時間 | 題型題量 | 滿分 |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 2小時 | 單選題50多選題30 | 110 |
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 3小時 | 單選題80多選題40 | 160 |
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 2小時 | 單選題50多選題30 | 110 |
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 4小時 | 案例題6 | 120 |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時間具體如下: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5月28日 | 上午9:00—11:00 |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
下午2:00—05:00 | 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 |
5月29日 | 上午9:00—11:00 | 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
下午2:00—06:00 | 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當年通過全部科目。
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註冊辦法註冊監理工程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爲3年,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3年。詳情請查看《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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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行業概況- 3.1 人才需求
- 3.2 招聘崗位
- 3.3 行業資格證書
- 3.4 行業“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