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護理常見法律問題及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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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精神科護理工作中常見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探討護理工作與法律責任的關係,並提出相應防範措施以雛護病人的安全和權益,同時提高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及在護理工作中防範風險的能力。

精神科護理常見法律問題及防範措施

【關鍵詞】精神科;法律問題;防範措施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醫學科學知識和法律觀念的逐漸普及,病人的法律意識及經濟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醫患糾紛訴諸於法律。因此,探討存在於精神科護理工作中法律問題,提高廣大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及在其護理工作中防範風險的能力。是擺在廣大精神科醫護工作者面前的首要任務。

1、精神病病人的權利許多國家對病人權利作了立法,而我國目前對此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一般來說,病人應享有以下權利。

1.1 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中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即:人患了疾病就有權得到治療,尊重和實現這種權利,是尊重患者人格和生存權利的表現。精神病病人在病態思維支配下,往往不承認自己有病,拒絕就醫,但他的生命健康權依然不容剝奪,生命健康權是病人最基本的權利。

1.2 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有權利知曉自己的病情,並可以對醫務人員所採取的醫療措施決定取捨的權利.[ ]所以,知情同意權是對患者的權利,對醫生是法定義務。

1.3 保密權:患者的這一重要權利來源於公民的隱私權,患者對於自己的隱私權要求醫務人員保密. 由於精神病病人的一些症狀是違反社會習俗及道德準則的,極易受到社會的歧視和嘲笑,故精神病病人的隱私及病情更要求嚴格保密。

i.4 自主權:即對醫療措施的tl主選擇。顯然這對部分精神病病人是不適宜的.病人自主權的界定:病人必須處於醫療關係中;病人必須有行爲能力;病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爲能力能夠作出理性的判斷;病人必須對自己的疾病和健康問題有權作出決定。[2]對發病期喪失理智的精神病病人,治療護理上應強調醫護人員的干涉權,自主權對病人並不一定是根本目標。

2、精神科護理常見的法律問題

2.1 損害病人健康權:大部分精神病病人缺乏自知力,不能對自己的行爲做出理性的判斷,加之精神病病人的反應遲鈍,主訴不準確,如果護士不認真履行職責,使護理與治療措施不能及時正確落實,這實質上是損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權。

2.2 侵害病人隱私權:由於診斷、治療護理的需要,病人會將一些個人的隱私,如家庭、個人的挫折與不幸,戀愛婚姻生活,包括身體缺陷、不正常的性心理、生活資料等和盤托出,這是對醫務人員的特殊信賴。

而護理人員未保守祕密,將病人的隱私和祕密不經意泄露或當作笑料傳播和擴散,導致侵害病人隱私權.

2.3 忽視病人安全權:精神病病人是一特殊的羣體。精神科病房,常有意外情況發生,若護士對病人的反常行爲不採取防範措施或防範措施不當,而造成病人逃跑、自傷、自縊及肢體損傷等現象發生,致使病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

2.4 侵害病人人身權:對可能有傷害自身或他人的精神病人需要使用保護性約束或隔離措施是必要的。如果因病人頂撞了護士或病態行爲使護士遭受了言語性傷害,便將病人約束起來以示懲罰,這是嚴重的侵權行爲。

3、防範措施

3.1 強化法律意識:護士要學法、懂法、在護理操作工作中守法。

只有tl己的醫療護理行爲不違背法律法規,日後發生醫療糾紛纔有的法律基礎。護士必須熟知病人的權利,讓病人充分了解發生在其身上的醫療行爲的真相,取得病人及家屬的理解與配合,從而減少糾紛。

3.2 盡謹慎注意義務:抗精神藥物在治療精神疾病的同時,會出現強弱不等的不良反應,護士應儘量加以詳細說明。對於嚴重精神障礙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應在法定監護人知情同意的基礎上實施各種診療護理措施。

3.3 嚴格掌握約柬病人原則:約束病人的原則;一是有利於病人;二是不傷害病人;三是有利於治療和康復。約束的目的是保護病人,預防其對社會及自身產生危害。應嚴格掌握適應症,儘量徵得法定監護人同意。在約束過程中,要慎重,要以安全爲前提,應體現人性化服務原則。

3.4 尊重精神病人人格: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在爲病人服務中。做到文明禮貌,舉止文雅,同時積極與病人溝通交流,對病人及家屬提出的.疑問和某些過激的語言及行爲,心平氣和地解釋、安慰、體諒,以實際行動感召他們,自覺地爲病人提供護理服務。

3.5 加強安全管理:護理安全管理是指運用技術、教育、管理三大對策。從根本上採取有效的措施,把差錯事故減少到最低限度,確保病人安全,防範意外事故,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創造一個安全高效的醫療護理環境[ 。所以尋找一種既不損害病人自尊又能完成安全檢查程序的方法,不失爲當前精神科臨牀護理的一種更巧妙更爲文明的檢查手段.通過實踐,我們認爲是完全有可能的,譬如,對剛入院的病人說:“請您把身上貴重物品交給您的家人或我們代爲保管,好嗎?”大部分病人都會樂於接受i有極個別病人不合作時,要儘量避免只有工作人員進行,可以在工作人員的協助下,由家屬來完成。

3.6 慎重對待精神病病人: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tl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4]. 精神病人的住院方式與其他病人有所不同,據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唐宏宇教授統計,國內住院的精神病人7o 是由家屬送住院的。所以,我們要慎重。我們的做法是不再通過口頭要求到病人家裏接病人;對要求住院的病人要有具有監護能力的家屬填寫住院同意書,並檢驗身份證件。

總之,作爲精神科護士,爲了病人的安全和tI身的權益,應自覺用法律法規衡量自己的行爲,並將其貫穿在整個護理工作中,最大限度地減少醫療事故及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劉振華,王吉善.醫療風險預防管理學[M].北京: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7:21

[2] 王曉霞,閻成美,翁廬英等.護理新理念:尊重病人合理的自主權口].實用護理雜誌,2000,1(16)5—6

[3] 楊順秋.護理安全管理[J].南方護理學報,2004,11(7):1

[4] 何梅.依法防止護理糾紛[J].南方護理學報,2001,8(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