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格式範文

學識都 人氣:9.3K

現如今,大家肯定對論文都不陌生吧,藉助論文可以有效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那麼你有了解過論文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格式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格式範文

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格式範文1

臨近畢業了,大家的論文寫好了嗎,下文是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格式,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法律畢業論文提綱

標題:XXXXX

一:法律畢業論文提綱的前言

提出我黎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大量存在無證人出庭作證既奇特又正常的徵象。爲引入正文作鋪墊。

二:證人出庭之現狀

首先提出執法要求證人作證的使命。引用.齊文遠.姚莉.鄒斌:<<新刑訴法實驗歷程中的幾個題目>>,載<< 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訴法實驗中的題目與提倡>>載<<今世法學>>1998年第1期中證人出庭作證徵象之稀疏作爲本文論據之一,評釋這種徵象之緊張。

三:證人缺席的危害

證人缺席將使執法真實偏離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正當職權造成侵害,同時將侵害執法公正。重要表現在 1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真實性 ;2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統一性。統一性是指提出的證據未被更換,最初提出的證據與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系統一物。引用張衛平主編<<外黎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書社;3褫奪了正當的質證權利。

四:證人缺席的源頭分析

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格式範文2

(一)大學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格式

題目:

一、序言

提出我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大量存在無證人出庭作證既怪異又正常的現象。爲引入正文作鋪墊。

二、證人出庭之現狀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證人作證的義務。引用.齊文遠.姚莉.鄒斌:<<新刑訴法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載<<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訴法實施中的問題與建議>>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1期中證人出庭作證現象之稀少作爲本文論據之一,表明這種現象之嚴重。

三、證人缺席的危害

證人缺席將使法律真實偏離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將損害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 1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真實性 ;2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證據未被替換,最初提出的證據與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系同一物。引用張衛平主編<<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3剝奪了合法的質證權利。

四、證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爲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爲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於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二)大學畢業論文提綱格式規範

一、論文題目

從湯顯祖《牡丹亭》中杜麗娘人物形象

——看“發乎情,止乎禮”的時代性

二、論文觀點來源

“發乎情,止乎禮”出自《論語》,是古代形容男女關係的。發乎情,即人的情感在男女之間產生。止乎禮,就是受禮節的約束。湯顯祖所說的“情”是指包括*愛之慾在內的人生欲求。可湯顯祖在《牡丹亭》中強調真情,至情的時候,他始終指向的仍是社會現實,表現出對現世的熱情和對道德的關注,更重視“發乎情,止乎禮”的教育作用。

三、基本觀點

《牡丹亭》中杜麗娘能突破自身的心理防線,逾越家庭與社會的層層障礙,勇敢邁過貞節觀,爲鬼時,以身慰情人;在死而復生之初,能婉言拒絕情人的求歡,“發乎情,止乎禮”。有人認爲,這是湯顯祖思想的矛盾性,它在突破傳統的同時,又在墨守陳規,是一種退步。而我認爲 “發乎情,止乎禮”符合了那個時代的特徵,而在現代,在女性貞操觀念淡薄,過度追求個性解放的今天,其倫理道德意義就更爲重要了。

四、論文結構

全文共分七節及結論。

第一節《牡丹亭》:介紹湯顯祖及其作品《牡丹亭》中的主要人物及內容。

第二節《杜麗娘》:杜麗娘是人們心中至情與純情的偶像,對於人物的塑造,我認爲主要受湯顯祖的文學思想和當時人們思想信仰的影響。

第三節《萌芽》:主要論述《牡丹亭》中杜麗娘愛情觀的萌芽。她一面悲嘆青春的虛度,個人才貌的被埋沒;一面又執着於自由、幸福的追求,“一靈咬住”,始終不放。

第四節《衝破》:《牡丹亭》中杜麗娘死了,可是她的死不是生命的結束,而是新的鬥爭的開始。在擺脫了現實世界的種種約束之後,她果然找到了夢中的書生,主動地向他表示愛情,並以身慰情人,還魂之後還結爲夫婦。

第五節《對抗“情,禮”》:杜麗娘與柳夢梅夢中約會,以最明確的方式宣示,愛情以及*愛,首先是年輕女子自身的需要。在超我層面上,她遵從禮教的束縛,在本我層面上,她有強烈的情慾本能。《牡丹亭》復活了*愛女神的形象,表現了*愛女神的抗爭。

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格式範文3

題目:xxxxx

一:序言

提出我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大量存在無證人出庭作證既怪異又正常的現象。爲引入正文作鋪墊。

二:證人出庭之現狀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證人作證的義務。引用.齊文遠.姚莉.鄒斌:<<新刑訴法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載<<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訴法實施中的問題與建議>>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1期中證人出庭作證現象之稀少作爲本文論據之一,表明這種現象之嚴重。

三:證人缺席的危害

證人缺席將使法律真實偏離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將損害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 1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真實性 ;2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證據未被替換,最初提出的證據與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系同一物。引用張衛平主編<<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3剝奪了合法的質證權利。

四:證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爲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爲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於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 我國法律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對證人出庭的規範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 各訴訟主體的實踐意志也在妨礙證人出庭

五:對策

1 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限制書面證言的使用

2 針對各自訴訟角色的不同制定響應的法律措施促使證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