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證社保入戶需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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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個怎麼交養老保險費?

深圳居住證社保入戶需要的條件

【參保條件】

一、靈活就業人員

1、年滿18週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本市靈活就業的深戶人員;

2、本市戶籍到市外就業的人員。

二、非從業居民

1、年滿18週歲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學校就讀,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深戶無業人員;

2、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低收入居民;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未在國內其他異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和醫療保障的深戶人員。

三、從事個人經濟活動

【申請資料】

1、戶口簿,身份證,建行、中行、農行、工行之一開立的本人儲蓄銀行存摺戶名和帳號頁的複印件(驗原件);

2、屬於招工或調入深圳的,還需提供招工表或調令(驗原件留複印件);

3、屬戶口遷入的員工,女35歲、男45歲以上的還需提供遷出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參保狀況證明。

4、屬大專院校畢業生的提供分配函;

5、屬復退轉軍人的提供安置部門的介紹信;

6、申請一次性繳納18年醫療保險費的,若戶籍遷入深圳前原戶籍屬於農村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若戶籍遷入深圳前原戶籍屬於城鎮非農村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戶籍地社保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狀況證明;

7、屬於自謀職業殘疾人員和非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殘疾人員,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複印件;

8、屬於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低收入居民的,還需提供戶口簿、《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低保邊緣救助證》等有關證明材料;

9、在內地企業就業的員工,須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和勞動合同書或工資表複印件(加蓋公章)及單位證明;

10、靈活就業的人員,須出示與之產生經濟關係方的證明,如:繳交的工商管理費單據、稅務登記及納稅單據;

11、已有《深圳市勞動保障卡》或《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的人員,在申請個人蔘保繳費時,需驗審《深圳市勞動保障卡》或《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首次申辦《深圳市勞動保障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相館的數碼照片回執。

【辦理流程】

第一步:到戶籍所在的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領取並填寫《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請表》和簽訂《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

第二步:持《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開戶銀行加蓋公章;

第三步:持參保所需提供的資料、《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請表》、《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戶籍所在區的社保機構個人窗口辦理參保手續;

第四步:需辦理《深圳市勞動保障卡》的,必須本人前來辦理,並提供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以及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相館的數碼照片回執。

企業怎麼交養老保險費?

【申請資料】

1、《深圳市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單位簽字並蓋章);

2、營業執照原件;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

4、開戶許可證原件或開戶銀行證明或開戶銀行印鑑卡原件(蓋銀行公章);

5、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複印件(蓋單位公章);

6、社保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辦理流程】

一、新參保企業進入深圳市社保局後點擊網站:,選擇首頁“在線辦事”項目,在“企業網上申報”一欄點擊“新參保企業網上登記”→點擊“企業社會保險登記網上申請須知”頁面上的“同意”→按要求錄入登記信息→點擊“申請登記”→再按要求錄入登記信息→點擊“保存”→點擊“網上申報”→點擊“打印登記表”→點擊“打印申報表”→點擊“首選項”→點擊“橫項”→點擊“確定”→點擊“打印”。

二、企業網上申報成功之日起(不含當日)5個工作日內需將打印好的《深圳市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及有關資料交到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預期不辦理的,系統將自動取消企業網上申報的數據。

深圳退休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及《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規定: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覈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撫卹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後退休的員工,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構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爲300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爲250元/月,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50元;

(五)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具體標準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退休人員具有本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工齡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其由社保機構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計算,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爲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