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深圳居住證個人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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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說明: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居住證是自願辦理的。詳細的辦理條件請見正文。歡迎閱讀!

2017深圳居住證個人辦理條件

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

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爲有合法穩定居所;

注:《條例》實施後12個月內,非深戶籍人員申辦居住證,自受理之日前1年內,申領人在我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系統登記的居住信息累計滿12個月的,視爲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記錄的居住時間連續滿12個月。

《條例》實施後12個月內,持有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換領新證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內,申領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時間累計滿12個月的,視爲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記錄的居住時間連續滿12個月。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

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爲有合法穩定職業。

注:《條例》規定的'“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是指在我市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人才與學生可直接申領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注:

1.《條例》規定的“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是指正在我市普通高中、中專、技校、職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

2.按照《條例》的規定,已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引進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①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才資格認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

②取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的留學回國人員;

③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申辦居住證的條件

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爲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爲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