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續聘合同 該不該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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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的區別:

未籤續聘合同 該不該付賠償金

一、簽有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合同是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存在。在現代化大生產的條件下,勞動合同呈現出規格化、定型化的特點,單以勞動合同文本作爲勞動合同的形式已經不適應調整勞動關係的需要。在調整勞動關係的'過程中,爲了對某條已簡化、規格化、定型化的條款進行具體的約定,必然會出現對服務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保守商業祕密等作詳細約定的專項協議。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6條規定:“專項協議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後,又簽訂一份專項協議,如崗位聘用合同,這份崗位聘用合同就是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它與勞動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二、從未簽有勞動合同,以崗位聘用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果崗位聘用合同的內容包括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那麼,崗位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陳某原系某衛生院化驗室的檢驗員。2001年,該衛生院根據政府規定實施改制,成立股份制醫院,聘用原衛生院的全體職工

同年12月,陳某與該醫院簽訂了《聘用合同書》,聘用期爲1年,自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陳某被聘用後仍在化驗室工作。2002年12月 31日,雙方勞動合同期滿,陳某仍然留在醫院工作。2003年1月,陳某還領取了當月工資,醫院還爲其辦理了醫療保險。同月,該院張貼了《關於聘用範某等 52位同志的決定》,陳某亦名列其中,不過醫院尚未與陳某簽訂續聘合同。

但是從2003年2月10日開始,陳某就沒到醫院上班。與此同時,他卻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爲醫院未經雙方協商,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要求醫院支付解聘風險金44678.46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