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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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僅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需雙倍返還。
  另外,根據《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爲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提醒: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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