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反家暴法“極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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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極速通過”:性暴力未入法 人身保護令可保護家屬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極速通過”

12月27日電 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成爲少數僅經二審就“極速通過”的完整法律

修改“尊重受害人意願”措辭

表決稿相比21日提交常委會審議的二次審議稿,有了不小的改動。不少委員建議刪去的反家暴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意願”一句,被改爲“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

不少委員此前指出,在實踐中,不少家暴受害人因加害人威脅而難以表達自己真實的意願,或爲了“家庭大局”而委曲求全,或者因爲“表達意願”而成爲打擊報復的對象,建議整體刪除該表述。法律委員會在修法說明中稱,考慮到反家暴問題的複雜性,仍保留此句,但增加了“真實”二字。

個人和單位可勸阻“正在發生”的家暴

按二審稿的規定,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自主投訴、反映、求助、報案、起訴。但許多審議意見指出,除了“自救”,“他救”也是制止家暴的一個重要途徑。

爲此,最終通過的法律中增加了一款:“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爲,可以及時勸阻。”但這一行爲並未規定具體內容和相應法律責任,且以“正在進行”、“及時”、“可以”等措辭限定,其法律強制性十分模糊。

人身保護令部分擴大到受害人家屬

人身安全保護令中規定,“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根據不少常委會委員的意見,這一保護被擴大到“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這一修改同樣也是因應現實中多發的`“一人家暴,全家受害”現象。

法律還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而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執行。被申請人可以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提起復議,而這一複議請求必須在保護令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內作出。

此外,此前多有爭議的“性暴力應當入法”、“家暴保護範圍擴大”的問題,法律委員會在釋法說明中答覆稱,要把握好公權力介入家庭關係的尺度,考慮當前社會普遍認識和接受程度,因此對相關問題“還可以繼續深入研究”,在條件成熟時,再修改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