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改稿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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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改稿開始徵求意見,將對生育二胎的夫妻或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改爲對違規生育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徵收社會撫養費。

《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改稿公開徵求意見

北京市人民的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草案送審稿),昨天開始在市政府法制辦網公開徵求意見。

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此次改動是取消原來條款中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改爲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原辦法規定,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此標準加倍徵收。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倍徵收。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生育二孩符合現行規定。市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作修改,改動主要體現在徵收範圍上。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以及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當事人,每非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徵收。新規定中的當事人子女的數量,指當事人雙方曾生育和收養,並存活的子女數量之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另外,對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高於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爲基數,按照前述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將根據此次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